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扫除外在的“黄”并不难,但要清扫东莞色情产业背后那些不显山露水的贪腐与渎职,却要困难得多。不管怎样,法治中国不应存在打不掉的保护伞。
“东莞”毫无疑问成了这两天舆论场上最火的词。坊间的讨论异常火热,官方的回应也十分迅速。昨天晚间,东莞市公安局发布了一份“关于组织查处我市娱乐场所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通报”,罗列了2月9日“统一清查行动”的“战果”:行动中,共检查各类娱乐场所1948间,发现存在问题场所39间,带回162人审查。
这样的“互动”似曾相识。检索新闻发现,类似“2010年东莞史上最大扫黄风暴3天清查3万店铺抓千人”的行动连续好几年都有。无怪乎有民众已将“扫黄”行动当作了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扫黄”之后,于官方而言固然是成果斐然;于色情产业而言,却是势力范围的重新分配。这样的“扫黄”行动,大抵也只能算得上是“下了一场不小的雨”。
“扫黄”扫而不净、禁而不止,绝非东莞所独有。要想摆脱“年年扫黄年年黄”的窘境,就得先切断清扫者与被扫者之间的利益联盟关系。昨晚,东莞市公安局的通报中提到了“三个不放过”原则,即:主要犯罪嫌疑人不抓获不放过,上下游不查清、“利益链”不打掉不放过,“保护伞”不挖出不放过。这些无疑就是“扫黄”行动成败的关键。但问题在于,东莞市公安系统如何能做到“措施有力”,并最终达到“效果明显,标本兼治”?如果本地警方能够完成这一重任,为何时至今日,仍是扫而不净?还有,清查近2000间娱乐场所,发现问题的难道只有2%?
要确保“扫黄”行动不因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沦为“性都”的免费广告,就应在“扫黄”的方式、方法乃至主体上有所改变。一个多月前,广东省公安厅曾采取了异地用警的办法,协调武警、边防和汕头、惠州、梅州、河源四市警方共3000余人,成功清剿了陆丰著名的制毒村。在此之前,警方也曾有过两次重兵进村抓捕行动,均未达到预期效果。东莞之扫黄,与陆丰之扫毒,尽管情况不一,但涉案人多、地点复杂、组织化程度高、背后的保护伞问题突出是两者共同的特点。建议广东警方能够及时总结陆丰扫毒的经验与教训,并将行之有效的行动手段也复制过来或加以改良并予以灵活运用。
扫除外在的“黄”并不难,但要清扫东莞色情产业背后那些不显山露水的贪腐与渎职,却要困难得多。不管对哪里的扫黄,重点不仅要对色情产业“狂风暴雨”,还要针对执法和司法领域中的“和风细雨”有所行动。法治中国没有扫不了的黄,法治中国更不应存在打不掉的保护伞。
相关报道见今天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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