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笔者从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公诉科了解到,该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使刑事抗诉权力,对资兴市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了监督纠正,维护了法律尊严,确保了司法公正。
这是一起简单的贩卖毒品案件:32岁的资兴市无业人员曹亚荣,2013年初染上毒瘾后,因为没有经济来源,便采取以贩养吸的手段来满足其对毒品的依赖。2013年4月,资兴市吸毒人员王健先后两次从曹亚荣手上买了4克毒品用于自己吸食。2013年5月2日,王健向曹亚荣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扣曹亚荣携带的约10.7克毒品。
2013年10月15日,资兴市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曹亚荣贩卖约14.7克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依法向资兴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亚荣以贩养吸,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在曹亚荣携带约10.7克毒品准备第3次贩卖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买卖双方尚未实际交易,是犯罪未遂,遂于2013年11月1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亚荣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3年11月16日,资兴市检察院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对该判决书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召开科室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法院对曹亚荣第3次贩卖毒品约10.7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依照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来认定,而不是以毒品是否最终交付来确认,而且曹亚荣之前两次贩卖的毒品都已实际交付,这充分证明其购进毒品是为了以贩养吸,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第3次贩卖毒品虽然未能完成实际交付,但已按约定将毒品带到交易地点,进入交易环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其贩毒形态属于既遂。因此,曹亚荣3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约14.7克,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对曹亚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的判决,量刑明显畸轻。
讨论结束后,检察官们的观点得到资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建新的支持,认为法院对曹亚荣降档判决于法无据,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于是张建新第一时间带领检察官向上级院郴州市检察院作了汇报。郴州市检察院明确表态,支持抗诉。
2013年11月25日,资兴市检察院以资兴市法院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通过郴州市检察院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建议郴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2014年2月24日,郴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郴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曹亚荣贩卖毒品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4年4月11日,经过开庭和阅卷审理后,郴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曹亚荣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资兴市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曹亚荣第3次贩卖毒品行为系犯罪未遂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认定被告人曹亚荣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撤销原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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