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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道路更名合不合法 市民提请有关部门审查

来源:大河报 作者:李敬欣 张渝
路名改后,沿线居民很多东西都要跟着改
路名改后,沿线居民很多东西都要跟着改

  Y/东方IC供图

  记者李敬欣张渝

  核心提示|“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我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申请,请求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的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废止该通告,恢复祭城路路名的使用。”昨日,郑州市民原先生向大河报记者展示了他的申请。

  他认为,这一通告违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6号)》的部分条款。同时,郑州市民杨先生则申请郑州市政府就祭城路更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郑州一市民4问改路名

  国家法规规定“历史的”要保留为啥“任性”改掉“厚重”祭城路?

  原先生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祭城路具有厚重的文化承载,按照《条例》,应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原先生说。

  查询了与地名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原先生认为,祭城路的更名行为,同时违背了《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其中第七条指出: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地方两部法中都有这样的表述,可见对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之情。”在原先生看来,随意更名就是“有权任性”的表现。

  还没到“必须”改名程度为何非改不可?

  大河报记者查询郑州市之前几次地名更改,例如,将劳动路改为天明路,信阳路改成博颂路,张三公路改成索凌路,北林路改成鑫苑路,张庄路改成建业路等,其背后的原因,大多是这些路名原本是自发形成的“小名”,而后地名办对其进行了规范,或者因为商业化把路以企业冠名。此外,有些路名变动,是因同一条道路有几个路名。比如,原来的金海大道和大学路,郑花路和花园路,洁云路和京广南路,这些路明明就是一条路却叫着不同的名字。于是,这几条路的名称全被统一起来,分别叫做大学路、花园路、京广南路。

  “分析过去改名的种种原因可以看出,这次,祭城路远远没有达到‘必须’更名的程度。”原先生搜集了不少事例加以证明。

  国家发布的更名规定这次遵循了哪一条?

  原先生还指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显而易见,祭城路的存在并不属该条款中(一)(二)(三)所列举的情况,”原先生认为,那么就应该按照(四)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的原则执行。

  “路名存在时间已久,且不说更改之后,老百姓要变更户口本、驾照等,沿线企业需要变更地址,甚至改名,而且那么多块路名指示牌都需重新制作,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公共财政的支出。”原先生认为,这样做,就没有把财政的钱花在“刀刃”上。

  官方公布“2/3人同意”媒体调查80%不同意为何差别恁大?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那么,祭城路改名,到底有没有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原先生说。

  如果说《条例》的表述相对模糊,但规章《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却有具体规定。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改。

  “显而易见,祭城路是历史沿革、具有文化承载,由此来说,不违背第二项的规定。更名时,有没有广泛征求民意?”原先生提出问题。

  在郑州日报《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来龙去脉》的报道中称:市地名办相关负责人说,祭城路的修改,经郑东新区审慎研究,经道路两旁单位、小区群众2/3以上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了更名申请,同时也提出了对“祭城”这一古老地名的传承保护方案。

  “我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可。”原先生说,这个“2/3人同意”并不能代表“广泛民意”,特别是当地,为啥不包括祭城镇(办事处)?而且,在许多家媒体的网络调查上都显示,80%以上的人反对更名,“为何地名办的调查与民间调查结果完全相反?”

  原先生还说,《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有: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祭城路改名一事已成社会热点,这样还不算‘重要地名’改名吗?”原先生说,相关部门在改名时没有对情况进行充分预计,也没安排听证会,以致造成如今的状况。

  呼吁:公开同意更名的“2/3人”是谁?

  2/3以上同意?在多大范围内进行的调查?是十里八村?还是道路两旁所有的单位、小区?祭城路两侧单位多居民区少,调查的都是谁?市民杨先生准备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关于请求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祭城路更名有关信息的申请》。

  杨先生说:“祭城路更名,是民意需要,还是行政乱作为?”

  杨先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

  况”的规定,申请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开祭城路更名的原因、决策的过程和民意调查情况,其中民意调查包括调查人数、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意见以及同意更名人数、不同意更名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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