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司机下车后不算“司机”理赔遭拒 法院判赔14万余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7月20日电  (记者 崔佳明)司机下车后,公交车突然滑行,见状,司机上前阻挡,后被挤压身亡。事发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司机已下车,不属于保险协议中的“司机”。双方协商未果,闹上法庭。邗江法院一审此案后,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公交公司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经调解,保险公司给付公交公司14万余元。

  回放

  公交车突然滑行,司机舍身挡车身亡

  去年2月17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司机老赵(化名)驾驶公交车驶入苏北医院西区分院内,下客后,老赵下车发现公交车突然向前滑行,赶紧上前阻止公交车滑行,其间,公交车与该医院门诊楼玻璃墙面发生碰撞,老赵被挤压受伤,经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去年2月24日,公交公司与老赵亲属就老赵工伤事故达协议,双方约定,除工伤赔偿款等款项外,公交公司一次性向老赵亲属补偿50万元。老赵亲属对涉案公交车和人身伤害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全部转让给公交公司,保险赔偿金归公交公司享有,与老赵亲属无关。

  由于事发前,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据此,扬州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20万元,结果遭到拒绝。

  此后,公交公司多次主张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

  争议

  司机下车后还算不算“司机”?

  去年10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老赵的死亡等事实均无异议,但就老赵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为此,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是相同的,也是最关键的——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这份协议是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经协商,就公交车司机及乘坐人员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而签订的。其中约定,投保人为公交公司,保险人为保险公司,被投保险人为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及司机。

  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公交车辆在公交公司指定的公交线路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司机保险责任死亡伤残,保险限额为每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

  尽管保险协议是同一份,但双方理解却不同。公交公司认为,老赵是该公司公交车的司机,事故发生地点是涉案公交车的沿途停靠站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老赵在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定给付2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老赵已经下车,不在驾驶过程中,也不在公交车上,不属于协议约定中的“司机”,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结果

  保险公司最终给付14万余元保险金

  因双方各执一词,且不同意调解,邗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公交公司保险金20万元。同时,法院给出了为何这样判的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老赵的死亡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老赵死亡的地点是老赵驾驶的双方投保时指定的公交车行驶在指定的公交线路过程中,此时,老赵虽然不在公交车上,但是他下车并不能排除他的司机身份。况且,保险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维修、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加油、加水等情形作为司机在车上还是车下的约定不明,应按照常理理解此类情形下,司机是既可以在车上,也可以在车下。因此,老张在指定的公交线路沿途停靠站点临时下车,在车下也属于“司机”,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公交公司保险金14万余元。

  作者:崔佳明
news.sohu.com false 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sh/2015/07-20/7416528.shtml report 2025 中新网南京7月20日电(记者崔佳明)司机下车后,公交车突然滑行,见状,司机上前阻挡,后被挤压身亡。事发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司机已下车,不属于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司机下车后不算“司机”理赔遭拒 法院判定赔偿14万余元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