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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生母:发帖网友给我们带来的只有劫难

来源:观察者网
被虐男童
被虐男童

  “发帖的那个网友给我们两家带来的只有劫难。”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即将于9月28日正式开审。在开庭前夕,南京江宁区法院也已一审审结“被打男童亲生父母状告发帖网友”案,在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之后,男童施某的生母怒气冲冲离开法庭,并表示,希望周一的审判能够让孩子的抚养权重归养母李某夫妇。

  今年4月3日,网友徐某发布的数张男童身体遍布伤痕的照片,引发了一场“养母疑似殴打养子”的轩然大波,其后,养母养父的高级知识分子身份、孩子亲身父母和养父母关系的错综复杂……陆续被网友“人肉”出来,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强烈指责和质疑。

  几天后,养母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四月至今的近半年中,此案的“剧情”一直不断出现新的“转折”,养母李某从一开始的“诚恳道歉”,到后来向媒体放言“虽然道歉,但并没有犯罪”;而被打男童的亲生父母则一直强调“养母做的没有错”,从老家安徽赶到南京,四处求情,希望能够释放李某,并以“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诉求控告发帖网友徐某。

  被打男童施某的亲生母亲张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应激烈,她以“劫难”这个词来形容自己的儿子施某被打照片被放在网上造成的轩然大波,“这几个月来我忍受的痛苦,我带孩子在南京颠沛流离,是什么样的生活,什么样的滋味。”

  “都是网络所造成的,我们两家全部的劫难都是他(发帖网友徐某)害的,他就是罪魁祸首。”张某认为,都是徐某未经许可把照片放在了网上,才让儿子和全家的隐私都暴露在网络之上,被所有人看到,“这给我们两家和孩子都带来了劫难,在人前人后都抬不起头。”

  张某尤其提到,施某是李某养子的这层关系,孩子自己都不清楚,一直把自己当成是李某的亲生孩子,如今搞得人尽皆知,不仅让施某受到了伤害,自己和丈夫也背上了“遗弃孩子”的恶名。

  “我们就是希望法庭能够要求发帖的网友徐某赔礼道歉,向孩子施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向原告方、孩子的亲身父母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原告方律师认为己方要求并不高。

  被告徐某的代理人律师,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最终,南京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庭支持徐某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认为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徐某发布的信息是有节制的、经过处理的、没有私利的、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原告方律师表示,将和原告进行商讨,再决定是否上诉。

  不过,对于被打男童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来说,更为重要的则是9月28日对李某“故意伤害罪”罪名的庭审。

  对此,张某表示,施某这个月已经回到南京上学,但和过去在李某家的环境不可同日而语,母子俩过着颠沛流离、动荡不安的生活,“孩子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学校老师都知道。我就想孩子能够早日回到李某身边去,有一个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张某告诉记者,除了施某,安徽老家还有一个12岁的小女儿和20岁的大儿子,“小女儿没人照顾,让我也很不放心。”

  而在下周一对李某的庭审中,值得关注的是,李某律师聘请了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对施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根据两位专家的联合署名的鉴定结论显示,被打孩子施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施某受轻伤一级。

  两个司法鉴定结果的不一,是否会对李某一审审判结果产生改变,则取决于法庭庭审情况,以及庭审法官是否认定第二次鉴定结果。

  法院详解“被打男童亲生父母状告发帖网友”案不侵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在“被打男童亲生父母状告发帖网友”案判决作出后,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向多家媒体详细解释了为何此案不构成侵权。

  第一,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在知晓小宝被伤害后,使用了其受伤的九张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小宝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施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小宝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小宝亲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第三,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小宝的姓名和家庭住址。

  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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