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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停车楼下遭污损 状告女邻居索赔1元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原标题:停车楼下遭污损 男子状告女邻居索赔1元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 刘宇靖报道 家住佛山市某社区7楼的高先生,平时将爱车停放在楼下。三年来,他曾因爱车被人用脏水、污泥等浇淋而多次报警,但都没有解决问题。近日,他将同一栋楼二楼住户向女士起诉到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向女士停止不法侵害及污损车辆,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向女士停止对原告高先生车辆污损的侵权行为,并向高先生人民币支付1元。双方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并未上诉,向女士向高先生支付了1元赔偿款。

  停车引发的纠纷不断升级

  高先生表示,向女士之所以对他在楼下停车不满,是因为她想“霸占”两个车位,出租她的单车房。高先生说,向女士长期采取淋污水,撒垃圾、污泥等手段污损他的车,并数次用摆放杂物、建水泥墩等方式干扰其正常的停车和生活。而被告向女士则表示,高先生所说的停车位是消防通道,不应该停放车辆。

  双方因停车引起的纠纷不断升级,甚至从口角发展到动手。2015年9月,高先生的车被人泼得满车花泥,他认为是向女士所为,于是向法院起诉向女士。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中双方确认该停车位置属于公共区域,并且原告高先生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被告在该位置放东西(水泥墩除外),故向女士可以在不影响其他人合理使用、通行的情况下在该位置临时性短暂存放物品。在本案中,虽然高先生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从其提交的照片来看其车辆确实被污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确认,高先生请求赔偿损失为1元未超过合理范围。至于向女士主张高先生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当问题,高先生停放该车辆的区域属于公共区域,无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禁止车辆通行或临时性短暂停留的危险区域,故向女士以高先生车辆停放位置不当作为其免责事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女士停止对原告高先生车辆进行污损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高先生人民币1元。双方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并未上诉,向女士也向高先生支付了1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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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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