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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实在捐不起 还可反悔

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

  据新华社电 记者13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增加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的规定等。

  在13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适当放宽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地域限制,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此外,“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修改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看点

  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需满二年的规定。

  慈善组织每年报送财务报告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包括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等内容,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网上募捐平台不归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实在捐不起 还可以反悔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对有关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规定,草案也作出修改。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根据有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文/记者 李洪鹏

news.sohu.com false 法制晚报 https://dzb.fawan.com/html/2016-03/14/content_596031.htm report 1704 据新华社电记者13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增加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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