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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辱母案”正确姿势:证据是认定防卫根本

来源:综合 作者: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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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围观“辱母伤人案”姿势要正确

  一起事出有因的伤害致死案件,因网曝案发过程中被害人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言行,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度探讨和广泛关注。各种声音蜂拥而来,让人目不暇接。为了不让围观群众的观点跟随臆想的空间飞出去太久、太远,在大肆歌颂同态复仇和围攻司法裁判的喧嚣之外,我们有必要掌握一点围观于欢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正确姿势,有必要对鱼目混珠的网络言论做出理性的判断。

  姿势一 误导视听的舆论标题与案情不符

  “辱母杀人”,一个极具远古复仇色彩、充满江湖侠气的词语,滥觞于诸多公号,而媒体《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的报道,虽然引发阅读和转载。但用在于欢案中并不恰当。说这话可能很多人不喜欢听,但是,该说的还是要说。虽然本案既存在“辱母”,也存在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但于欢主观上不存在寻仇杀人的主观故意。事实上,被害人也是因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而致死。如果按照故意杀人来评价杜某的死亡,于欢就有可能涉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项罪名,需要数罪并罚,判决结果也有可能不是无期。现在,您还觉得于欢是在因辱母行为而复仇杀人吗?

  姿势二 事出有因并不必然免责

  高利贷,非法讨要高利贷,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谩骂被告人及其亲属等等,都是激发本案的诱因,而且每一项诱因都不能在法律上找到支撑的依据。但这些诱因,并不是必然免除于欢伤害行为刑法责任的法定条件。说这话可能很多人不爱听,但还是要说。诚然,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鼓励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这是刑法赋予受害人的权利!但防卫必须适时、必须适当,否则也有可能因此承担刑法规定的责任。所以,面对平时作恶多端的恶霸,如果他没有行凶,就不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快意恩仇!所以,面对已经停止的侵害,就不能因反败为胜而致对方于死地而后快。所以,不是所有事出有因的行为都能免除刑法上的责任,这一基本知识,需要在围观本案时重点强调。但现有证据并不排除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可能。

  姿势三 证据是认定防卫情节的根本

  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法院就必须判他有罪;证据证明一个人无罪,法院就必须宣告他无罪。对于于欢伤害案是否认定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同样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而确定。而不是仅凭感觉的盲目判断和跟风。从网传的信息和判决书看,发生伤害行为时,110民警并不在现场,而室内各人供述的内容又存在不一致。如有说被害人主动凑上去的,有说于欢主动攮的。证人证言存在主动和被动的矛盾,且都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所言。该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姑且不下定论。

  姿势四 司法程序是维护实体正义的基本途径

  当前的判决仅仅是对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现在,经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双方上诉,该案已经启动了二审程序,也就是说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一审的判决也没有生效。根据山东高院回应,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对警察执法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对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问题进行专门调查。由于网传信息不全面,网民信息掌握不对称,对于于欢故意伤害案,本人和各位朋友一样还存在一大堆疑问没有解决。不过,该启动的程序都已经启动了,就把这些疑问的解答交给法律规定的程序,围观的我们,就拿好小板凳继续围观吧。

  相信随着司法程序的进一步推进,我们会了解到越来越全面的案件信息。相信随着案件审判的更加精准全面,我们看到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公正判决。

  司法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同时司法也是社会道德最有力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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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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