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凡属本机关直接承办的,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信访形式中还增加了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 为了使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真正落到实处,保障其在信访活动中的知情权、回避申请权,条例(修订草案)在信访人的权利中增加了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其处理程序;有权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有权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规定。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将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修改意见。 (记者谢惠仁) 信访人的5大权利: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向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