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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疑似女患者登记结婚 各界热议“艾滋婚姻”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4日01:58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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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艾滋疑似女患者昨与男友“自愿”登记结婚

  新闻案例

  新娘患“艾滋”昨领结婚证

  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县女孩张丽(化名)和不知道实情的男友王瑞(化名),前日来到成都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这让为张丽检查的医院顿时陷入两难,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提供婚检结果,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省卫生厅:无权透露艾滋病情

  “我们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10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证实,卫生部门曾专门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

  刘捷说,卫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该患者提供检查结果,并要求其到省疾病控制中心接受进一步确诊,同时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给他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前往疾控中心,卫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刘捷认为,艾滋病人在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结婚,这样做有利于避免他(她)因情绪冲动而将病源四处传播。

  省人大法工委:知情不报触犯刑法

  他们目前不能结婚。“张丽与王瑞结婚一事,涉及4部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10日就周、梁结婚一事发表看法时指出,这4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艾滋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只要婚检提出了这一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应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张、王二人目前不能结婚。《成都商报》

  张丽王瑞昨天领证

  又讯 天府早报记者杨秀东昨晚发来消息:王瑞和张丽昨天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缔结良缘。王瑞从妇幼保健院得知了恋人张丽的病情,经过艰难选择,最终决定仍与疑患艾滋的女友结婚。据悉,他俩将定居香港,暂时不会生育子女。

  昨天,王瑞和张丽双双来到了保健院。这里,院长王犹全及婚检医生当着两人的面,把张丽的病情一一道来:“目前只是艾滋初筛呈阳性,省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结论……”

  王瑞沉默了,以至于婚检医生征求他是否还愿意与张丽结婚的意见时,他都没有表任何态。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从紧锁的眉头以及紧闭的双唇可以看出,这位37岁的男子内心,正在经历一场激烈的斗争。

  下午1时,王瑞和张丽来到了保健院办公室,在清楚地表达了他俩的意愿后,院方出具了如下内容的证明:张丽,女,23岁,2003年在我院婚检时查血HIV呈阳性。当时建议到省防疫站复查作特异性检查,病人不愿再作检查。张丽病情已告知男方,当事人双方已知病情,自愿结婚。

  在院方加盖公章后,两人拿着这份证明来到了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在这里,在这份证明上,王、张二人又分别写下了如下文字:“本人知道张丽病情,自愿结婚,后果自负。”“本人已知病情,要求结婚。”在慎重写下自己的名字及2003年10月13日的落款后,两人分别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下了指纹。

  重点点击

  尽快制定“艾滋病伤害罪”

  读到这个新闻,感到非常残酷。艾滋病人是不幸的,为了防止他们受到各种歧视,严格保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连男朋友都要保密,未免太不讲情理了,不但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早在2001年3月就有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再增加新罪名——“故意传播艾滋病罪”。2001年9月,在国务院参事室召开的“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上,部分法学专家也提出了对加强防治艾滋病的立法思考,表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人大代表和专家们的建议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

  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3年前,瑞典一名男子曾因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而被判处7年徒刑。在2000年,台湾地区已有一名男子因故意传播艾滋病被判为一级谋杀。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艾滋病人是不幸的,他们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帮助,但是艾滋病人对于家庭和他人同样有一份保护的义务。通过这件事还可看出,婚姻登记前的健康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艾滋病等重要传染病的筛选尤为重要。(连军)

  专家点评

  隐瞒艾滋病史结婚违法

  如果艾滋病人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史与他人结婚的,在法律上应当视其为无效婚姻,艾滋病人的配偶在得知实情后要与艾滋病人离婚的,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且艾滋病人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艾滋病人恶意与他人结婚,并给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处以相应的刑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所以,根据现行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人是可以结婚的。但是,法律没有禁止艾滋病人结婚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艾滋病人结婚自由就没有任何限制。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于艾滋病是一种主要通过性传播渠道而传播的疾病,因此,与艾滋病人结婚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故为了不使与艾滋病人结婚的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受到损害,艾滋病人在与他人结婚时,必须告知自己的艾滋病史,而不应当加以隐瞒。否则,就是对与其结婚的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如果与艾滋病人结婚的人在获知艾滋病人的病史后,仍然准备与艾滋病人结婚的,那么,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有关选择。这也充分反映了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不禁止即为自由。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莫纪宏

  众说纷纭

  医院有权制止欺骗性婚姻

  首先公民应该有隐私权,但不能损害其他人或公共利益,如果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该是违法的,或至少是不道德的。当事人应该有相应的知情权,否则应该是损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

  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医院是不应该将事实公布于众的。但是,从情感的角度去想的话,当事人应该把患病的事实告诉她的男朋友,因为,他将是事件的受害者。如果,女方执意不说,医院应视情节严重,强行告诉男方。婚姻是在双方自愿、自主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女方有意隐瞒足以伤害男方身体和后代的事情,这样的婚姻是建立在不互信基础上的,是含有欺骗性的。当然,也许女方并不是恶意的隐瞒,但是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的事,女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叫男方知晓和分担自己患病的事实。如果女方是刻意隐瞒事实,以达到单方追求幸福的目的,是可耻的,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制止。(冉福)

  公民有自己的隐私权

  我只想说明一点,就是“公民有自己的隐私权”。就事论事地说,如果该女孩不愿意,医院就不能向第三方说明,否则公民的隐私权又怎么能得到保护。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东西就成了一纸空文。但女孩自愿除外。

  大家可以设身处地为她想想,一个女孩,特别是一个得了艾滋的女孩好不容易走出艾滋的隐影,重新获得了生活的勇气,并拥有了自己的爱情,这是多么难得的事,为什么大家要把她往绝路上赶呢。再说,她是疑似,又没有确诊,为什么就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这与法不合,与理不容。(原予林)

  爱他就该离开他

  这个时候还谈法律有点太艺术了,法不能完全调整现实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其实现在结婚与否不重要了,关键是连命也悬乎了。这位女士太狠心了,如果征得对方同意,完全可以结婚,但是隐瞒,欺骗,实在让人无法接受。本来是受害者,被同情的,反倒成了害人、自私者。这对你丈夫有利吗?对你可爱的宝宝有利吗?对你家庭有利吗?对社会有利吗?答案是无一利而有百害的。

  尊重隐私无可厚非,但对方的知情权何在?为了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她不应该与他结婚。爱他就离开他。(晓静)

  这无疑是谋杀

  如果我发现某人得SARS病,我不能告诉任何人,因为所谓“隐私权”;如果我发现某人企图抢银行,我不能举报,因为”隐私权”;荒唐不荒唐?艾滋病人隐瞒配偶不等于是谋杀吗?

  这个女的也太狠心了,难道愿意把病传染给自己的另一半?这是感情欺诈,是骗子。如果两人结婚了,那医院就是同谋。应该把实情告诉男方,让男方来自由选择。(玖琳)

  以仁爱之心对待

  还是要到医院去做一下身体检查,这是对自己也是对家人的负责。其实这个新闻说到底是一个个人修养与道德的问题,如果人自私一点,就害了别人。但是有一点还是要得明白,人是有隐私的,即使人家得的是艾滋,你也不能把人家逼上绝路,想一想那个人假如是你呢。一个人孤零零地被遗弃在世界上,她除了死,或者死之前报复一下,还能干什么。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对待已经患病的人,不应该一味地排斥、责骂。应该携一份关怀,以仁爱之心对待。我们不是有古训,有过改之皆善人吗?事情不到自己,别人永远是错误的,事情到自己,看你的人,都是错误的。(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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