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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12年 检法赔偿2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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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1日15:44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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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11月11日电11月10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向因爆炸案而被错误羁押的杨志杰宣布,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赔偿其人民币221521.96元。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10日上午9时30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向杨志杰宣读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最终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依据《国家赔偿法》应当予以赔偿。按规定,共应赔偿221521.96元。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各负担110760.98元。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为杨志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杨志杰提出的申诉上访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不予支持。
据报道,杨志杰于1991年3月4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曲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一直到2003年6月6日才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意见释放,共关押4477天。案件起因是,与杨志杰同村的村民牛某家被炸,侦查机关认为,是杨志杰携带用炸药、雷管捆成的自制炸药包,窜到牛家,点燃导火索、扔到牛家的房顶上后逃离现场。牛的儿子被炸死,妻子被炸成重伤。
1992年10月7日,杨志杰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1993年6月29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曲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4年4月20日,县公安局再次将案卷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再次退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起诉。1998年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杨志杰构成爆炸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杨志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因检察院请求补充侦查超过期限,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按市检察院撤诉处理。2002年12月16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3年6月6日杨志杰获释放。
赔偿决定书宣布后,杨志杰表示,将按赔偿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完)(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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