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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疑凶”被错误羁押327天 获国家赔偿1.6万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5日08:43  中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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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日,铜仁地区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铜仁市检察院赔偿余刚(本报曾作报道)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243.96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余刚原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营销部副经理。2001年7月21日上午,余刚之妻张琴在其居住的铜仁大道21号附32号住宅内遇害身亡。同年7月28日,铜仁市公安局将余刚作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9月30日经铜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两次退回公事局补充侦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02年6月20日,铜仁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6月21日,余刚被释放。余刚被限制人身自由327天。

  2003年2月19日,余刚向铜仁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未果。同年5月6日,余刚又依法向铜仁地区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仍未作出赔偿决定。7月9日,余刚向地区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应按无罪处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铜仁市检察院对余刚错捕、错押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检察院应赔偿16243.96元。同时,该院应当依法为余刚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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