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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机对拖车费说“不” 金华法院判交警败诉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7日03:00  中国青年报
  陈彤 本报记者 董碧水

  对近两年才出现的拖车,不少开车族诚惶诚恐:刚停好的车子一会儿就不见了,匆忙赶到指定地点取车,却要交纳大额拖车费。众司机虽满腹怨气,却都敢怒不敢言。浙江两司机挺身叫板,对拖车费说“不”,而法院随后响起的棰声也给他们有力的支持。

  去年4月5日,浙江金华市柳女士将自己的柳州五菱小货车停放在金华市区八一南街一小店门口,可当她外出办事返回时,车子不见了,而在她停车的位置上用粉笔写着“浙 G111××号车违章停车,请到木材公司停车场处理”字样。

  柳女士迅速叫了辆出租车赶到停车场,被告知,要取车需先交纳150元的拖车费和10元的停车费。无奈之下,柳女士交纳了共计160元的费用。然而她发现,拖车费发票为税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注明服务项目为拖车,盖着“金华市中宇货联运公司”印章。10元的停车费发票则盖着“金华市婺城区木材公司”的印章。

  事后,柳女士得知,中宇公司是受金华市交巡警一大队委托进行拖车的,理由是违章停车。柳女士心有不甘:交管部门有权执法,但收费的并不是交管部门,货运公司和停车场凭什么让自己交拖车费和停车费?

  去年4月10日,柳女士将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木材公司等列为被告,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吴俊清律师作为柳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金华市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中指出,“违章机动车拖曳费属经营性收费”,由此,中宇公司拖车是在交管部门界定违章后受委托提供的劳务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行政事业性费用,而是经营性服务费用。

  二、被告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其实是一种劳务酬金和场地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也不是行政处罚,尚未超出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费用是否收取,取决于民法中所谓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而本案,中宇公司的拖车服务是交警委托的,与原告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中宇公司向非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返还。

  然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宇公司受金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委托,按交警指令,将原告违章停放的小货车拖至木材公司停放,向原告收取拖车费150元,并出具了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是合法行为;木材公司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停车场专用定额发票,收费项目明确,并无不当。据此,两被告不需要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柳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应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而中宇公司和木材公司非行政执法主体,故二者以自身名义向原告收取拖车费、停车费显然无行政法上的权力依据。其次,从物价部门和政府有关文件上看,拖车费、停车费是一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而应以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为收费前提条件,但中宇公司、木材公司与原告之间既没有提供拖车和停车服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民法上所说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金华市中院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50元,金华市木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0元。

  至此,发生在浙江省的第一例拖车官司画上了句号。

  就在金华的拖车费案告一段落之际,在杭州,另一车主也因拖车费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车主张子年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今年1月23日,他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市道路清障服务中心返还他牵引费400元。

  张子年称,2002年7月16日及7月25日,他分别将自己的轿车停放于外海家友超市旁及清泰街花中城大酒店旁,均遭非法拖曳。而每次均被迫交纳200元牵引费才取回车辆。

  张子年认为,杭州市道路清障服务中心作为一家营利性事业单位,没有权力单方面进行拖车。如该中心是受交警委托的,那在拖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向交警部门收取。而交警部门也不能因此将拖车费转嫁到驾驶员头上,因为交警的执法成本已通过税收方式予以解决,再收执法成本费则属于乱收费。再者,根据现行的交通管理法规,交警执法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无权委托其他非执法人员行使,清障中心也无权接受交警的委托拖曳违章车辆。另外,张子年对拖车的成本也提出了质疑,拖车人员将拖车架放入被拖车辆的后轮下,摇几下千斤顶,架起被拖车辆,然后扬长而去。就这些工作内容为何要收200元?

  基于以上理由,张子年要求杭州市道路清障服务中心在返还牵引费的同时,对违法拖车的行为给予书面赔礼道歉。此案上城法院尚未受理。

  目前,随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当地的拖车公司已停止运作,金华市交警部门也停止对拖车费的收取。据悉,之后金华市交巡警支队曾一度打算以开具行政事业性发票的形式另行收取拖车费,但这一做法又很快遭到有关部门的否定。

  另悉,浙江省纪委纠风办也已介入对此事的调查。纠风办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治理三乱的文件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设立,未经批准,交警部门无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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