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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新规 欠缴者最高罚两万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01:27  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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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胡媛媛 实习生杜晓霞报道 今后,凡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评先进、不得购车,不能评“五一劳动奖状”,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最高还会被处以两万元的罚款。在节前结束的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培训会议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具强制性的措施向无视劳动者利益的企业“开战”。

  为了保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出台全省性的征缴、清欠超收奖励暂行办法,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激励机制,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按照要求,今后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评先进,不得购买车辆,不能参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企业法定代表不得评选劳模等。同时,对拖欠社会保险费较多的市(州),省局将派调查组进行督办。

  根据新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按时缴纳。用人单位延迟缴纳的,除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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