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腐败有一个特点:毎当社会加强了反腐败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贪官外逃现象就严重了起来,有些贪官不明不白地在中国的大地上“蒸发”了,失踪了,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知道,这个贪官在某一个国家置地、置房产、置公司,有的甚至还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藉(当然是用金钱买来的)。 9月29日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年底即将完成起草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外逃贪官来说,自然是当头一棒,它告诉这些外逃贪官:你们的好日子不多了,即便是逃到国外,国家也可以按照国际公法将你们揖拿归案,这两个法律对我国的反腐败无疑是一个“大利好”。 不过,依我看,真正能实施这两个国际公法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一旦实施起来也是复杂得很:譬如,鉴于国情的不同,对国际公法的理解就不太可能一样,什么“人权问题”,什么“废除死刑问题”,甚至有时还要抛出个所谓“政治犯问题”等等,无休止的打官司,将你搞得个筋疲力尽,此外,还有外逃贪官“赃款”的“分割”问题,也是相当棘手的问题。总之,最好的办法是将准备外逃的贪官“堵”在“家”里,禁止他们离境、出国。面对社会反腐败越来越动真格和贪官外逃现象的加速化,我认为,当务之急建议社会尽速实施“黑名单”制度:即对那些“嫌疑腐败者”列入“黑名单”,给他们设置出国出境障碍,禁止他们(在审查结束之前)或“劝阻”他们离境、出国。 为什么要实施这一“黑名单”制度? 这是因为当今的社会的确很开放,大凡有权有势的人手中,总有一本或若干本护照,对他们来说,当他们发现有危及自己安全时,拿起护照就可以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的,采用“黑名单”制度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这是因为当今的社会腐败特点是窝案、串案特别多,有时,因为办案的需要,只能先动“小鬼”,从“外围”着手,而一般腐败分子又特别“敏感”,尤其是那些位髙权重的腐败分子更是具有反“反腐败”的经验,眼看形势不利,就“三十六计走为上计”,采用“黑名单”制度就可以弥补我们反腐败办案过程中的“不足”。 这是因为当今的社会时兴的是“关系网”:“权力关系网”、“人情关系网”、“家族关系网”和“金钱关系网”。尤其是在官场时间长的贪官,这类“关系网”尤为发达,稍有风吹草动,上上下下的“关系网”就会将各种各样的“信息”传将过来,如今出逃到国外的腐败分子往往是通过自己的“关系网”传递过来的“信息”而出逃的,采用“黑名单”制度可以将“关系网”通风报信失去功能。 这是因为当今社会的腐败分子都是一些“高智商”者,文化高,经验丰富,足智多谋,在大贪特贪之前,早就将自己的退路想好了,早就将自己的老婆、孩子甚至自己的情人弄到了国外,买了房子搞了安乐窝,自己呢?“一颗黒心两种准备”:没事的话,继续在国內利用权力去贪,捞取更多的钱准备将来到国外享福;一旦发现有“东窗事发”的迹象就拨腿开溜,采用“黑名单”制度就可以粉碎他们的“一颗黒心两种准备”。 什么样的人可以列入“黑名单”?依我看,至少有三条:一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二是群众有检举揭发的,且有一定的事实为依据的;三是大案、要案的“保护人”、包庇人。具体的,还可以讨论完善。 这个“黑名单”制度是不是侵犯了人权?非也。因为所限制的仅仅是他们“出入境的自由”,一旦查清了问题,证明没有问题,就可以立即恢复他的出入境的权利。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一旦实施“黑名单”制度,断了贪官出逃的出路,那么,就可以大大减少腐败分子出逃后带来的种种“麻烦”,“黑名单”制度的“利”肯定大于“黑名单”制度的“弊”。 (作者 邵道生)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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