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果曾酿成冤案 专家称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002年8月5日11:29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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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5日消息:近年来,测谎仪这个东西颇为“风光”,很受一些政法机关的青睐。测谎仪真的那么灵吗?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的张建伟博士连声说“不”,而且他还强调,测谎仪在中国的使用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据法制日报报道,测谎仪,又称“心理测试仪”或者“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它的发明,距今已有一百余年。对测谎结果的证据价值,国外长期以来存在反对的声音,而且大多数国家都不许使用。
张建伟介绍说,1991年初中国公安部正式立项研制测谎仪,同年5月PG-I型被研制出来,6月通过专家鉴定。我国测谎技术的应用存在不少问题。近年来,中国一窝蜂地使用测谎仪来办案,但测试人员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即使测试人员达到了相应的要求,也不能确保他的测谎结论是绝对准确的。
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公布了《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使用。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测谎结果呢?文章认为稳妥的办法是:
(1)不允许将测谎结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但测谎结果只能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能用来认定其有罪,即允许以测谎结果对他有利而采信他的辩解,不允许以测谎结果对他不利而拒绝采信他的辩解。
(3)法院在审判阶段不应当使用测谎仪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也不允许在决定是否采信某一证据时将测谎结果作为考虑的因素。
(4)基于前述理由,不允许检察官起诉时或者审判过程中提出被告人在审前曾经被测谎的情况和结果,以避免对法官产生不良影响。
报道说,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出现因相信测谎结果从而造成冤案的例子。在昆明市公安局办理的杜培武案件中,鉴于杜不承认自己杀过人,侦查人员遂将杜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心理测试即测谎。经两次心理测试,结论显示杜说谎可能在90%以上。在有测谎结果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后,侦查人员加强了对杜的审讯,最终酿成了错案。测谎结论在造成本案错误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报道最后指出,总之,在目前情况下,对于测谎仪的另一面,应当警觉,因为即使其准确率高达98%,对于那不准确的不到2%的人来说,其后果也往往是灾难性的。(孙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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