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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罢免人大代表”事件 操作面临程序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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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12日02:44 东方网-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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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的1位人大代表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最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的“罢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
今年5月25日,该选区33名选民,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是:“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
列举三件事佐证观点
选民们还列举了三件事来说明他们的观点:其一,今年5月2日下午,一场特大暴雨袭击深圳,麻岭社区所属的凯丽花园100多米长的围墙被大水冲垮,小区积水齐膝。而陈慧斌虽然在下午4时就得到通知,但直至晚上7时才姗姗而来;其二,5月8日,由于某草台戏班在深圳演出引起的“非典虚惊”事件,凯丽花园与演出地点仅隔一个街区,但陈慧斌竟然整整一天没有在凯丽花园露面;其三,在抗击非典之时,麻岭居委会在陈慧斌主任的领导下,未能很好地对辖区内进行清理卫生死角和清除污染源的工作,以致现在麻岭社区内仍然有极大的卫生隐患。
罢免事件面临程序缺失
选举法第44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依照法律,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选民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并派人组织罢免要求的表决;经无记名投票,超过原选区选民过半数的通过罢免。但实际操作中,提出罢免后启不启动,谁来决定,要不要经过调查证实的环节,这些细节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正方:表明选举制度完善
“选民行使罢免权是涵盖在我国公民权利中的选举权的一项。此次‘罢免事件’,表明公众选民意识的强化和选举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卓泽渊说,“如果启动罢免程序,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人大代表可以反驳。”
但他同时强调:“但对于刚刚经过绝大多数选民投赞成票当选的人大代表能不能罢免,在法律上还有一个程序的问题,但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反方:罢免理由不能成立
对33名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人们看法不一。
深圳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唐娟博士认为选民们提出的罢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他们“是把陈慧斌的社区居委会主任与人大代表的身份混淆了。”《罢免函》中所涉及到陈慧斌的三件事,其中有两件事都发生在陈慧斌当选人大代表之前。唐娟认为,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不是治理公共事务,而是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
选举法只是规定提出罢免需要提出理由,但哪些理由可以罢免并没有相应规定。罢免究竟需不需要理由,理由构不构成罢免要件,有关法律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
南山尚未启动罢免程序
目前,深圳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已专门成立调查组,调查了解陈慧斌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情况,最后决定是否启动罢免程序。
被要求罢免的陈慧斌看上去比较坦然:“这是正常的一个程序,也是选民的一种权利。”但她也承认,“罢免事件”确实给自己提了一个醒。而提出《罢免函》的33名选民之一的黄珂就说,他们的目的不是一定要真正罢免陈慧斌的人大代表资格,“我们真正的愿望是,希望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对陈慧斌作出正确的评价,也让陈慧斌知道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据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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