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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监督法
 
物权法监督法

物权法列入立法计划吴邦国在3月9日所作人大常委会报告中提到: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5件。主要有:一是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监督法等。[全文][]
物权法明年人大会议审议人大副秘书长:物权的概念是和私有财产挂钩的,人大用的是物权法,只是用了这样一个名称,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它有保护国家财产的内容。这就引起一些争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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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大教授公开信称物权法违宪

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巩献田认为,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信中几处使用感叹号,字里行间充满忧思和警觉。[全文][我来说两句]

 ■ 争论焦点:《物权法》为国资流失开后门?

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巩献田: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
 《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全文]

 ■ 法学专家聚首北京研讨物权法理论

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我国宪法已有“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存在不足,而不是过头:“比如,之前规定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后来删掉了这一规定。农民的房子不能进入市场流通,这也是个问题。在体现进一步改革开放方面,物权法草案还存在不足,而不是过头。”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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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让人期待的物权法草案未获得通过。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会上发表讲话,特别解释了有关物权法草案的各种问题。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立法工作中需重点研究问题

·一是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完整准确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二是要妥善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有关财产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居民小区业主的权利等。
·三是一些专业性较强、尚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如物权与债权的优先顺序等。 [全文]

相关人物
北大教授巩献田
网友精彩评论

●一位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

●巩本人并无任何高见,只不过与社会上仇不法致富的心理相合。当社会上劳动致富、依法致富的人越来越多时,理睬巩学者高见的人就越来越少了。


●至于说到巩老师的理论,确是有漏洞,于法理上说不通,但他毕竟说出了老百姓想说的话,而他碰巧又是一个北大的教授,在当前精英们普遍存在着“只为权势者和富人谋、不为老百姓说话”的炎凉市态下,就显得格外难能可贵。

●偌大一个中国,泱泱十三亿人口,有人站出来反对,我看是比较正常的,而且是必须的,难道不是吗?如果都赞成的话,肯定法案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

 

 
 
 
物权法监督法

  有关专家认为,从强调批评意见处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到监督法的制定被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规划,这几处修改显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加强监督工作的坚定决心。[全文]

物权法监督法
 ■ 去年人大常委会报告坚定决心 监督法被列入第一类立法

——笼统变具体  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和办法时,将“制定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一句,修改为“制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

——立法项目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另一处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在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中,在第一类的“紧急状态法”后,增加了“监督法”。

 ■监督法草案监督谁

  “监督法草案”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四种情况:每年在各级人大会议上,听取“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报告。

  “监督法草案”规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大应在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县以上各级人大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全文]

2002年8月23日王维澄作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全文]

 

第218期 06-03-09 责编: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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