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著名刑法专家。
王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宽严相济是适应司法领域新变化的一种结果,是惩办与宽大的结合。总体来讲,全球范围内,宽与严,惩办与宽大,各国都在辩证地合理使用。
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轻轻重重的政策。什么是轻轻重重的政策?对犯罪轻微的,比如初犯的,偶然犯罪的,对道德上可宽恕的犯罪人可以宽大。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首先表现在该严则严。
作为司法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把这个政策用好,就是经验性的,是一项艺术水平相当高的工作。[全文][访谈实录]
这个政策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政策。宽严相济现在说都比较多,宽和严的概念我们要澄清一下,什么叫宽,什么叫严?不能从单纯的处理的结果来看,应该本着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看。
要从对社会的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有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影响,综合来考虑什么样的情况该宽,什么样的情况该严。
宽严相济用到实际案件中比较复杂,至少有两个方针。第一个是实体。一个案件判无期感觉很重,其实可能是从宽了,一个案件判三年不一定是宽的。[全文][访谈实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一条,要全面掌握宽严相济的行为。
要说到负面效果,有一种说法,一提刑事和解就说是“花钱恕罪”,这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得具体案件具体把握。
这就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提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能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从大的方面考虑,这个政策是好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政策,某些案件同样也会出问题,也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全文][访谈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