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教授 |
王立检察长 |
曲新久:各位搜狐网正义网的网友,大家好。
王立:大家好。
宽严相济是适应司法领域新变化的结果
主持人:我们先谈论一下什么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请曲教授从理论上深入浅出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曲新久:宽严相济是适应司法领域新变化的一种结果,现在政策层面依然把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作为基本的政策。可以这么讲,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的结合。总体来讲,全球范围内,宽与严,惩办与宽大,各国都在辩证地合理使用。
曲新久: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轻轻重重的政策。什么是轻轻重重的政策?对犯罪轻微的,比如初犯的,偶然犯罪的,对道德上可宽恕的犯罪人可以宽大。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首先表现在该严则严。
曲新久:全国范围内,还有共性和差异性的区别,有的地方最关注的是有组织犯罪,有的地方是街头的双抢犯罪,有的地方可能更关注的是经济犯罪。有的地方比如相对稳定的地区把交通肇事罪都是比较严的。现在从大的方面来讲,把宽字摆在前面,如果从字面上讲宽严相济有这样的特点。
曲新久:所以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世界范围内是轻轻重重的基本方法,在我国也是有合拍的地方。我国的宽严相济讲的是“宽字当头,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相济的关系”。
曲新久:在这其中,作为司法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把这个政策用好,就是经验性的,是一项艺术水平相当高的工作。
宽严相济跟量刑结果无关
主持人:下面请王立检察长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实践为例,介绍一下你们是怎样把握这个政策的尺度的。
王立:刚才曲教授对这个政策进行了阐述,这个政策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政策。宽严相济现在说都比较多,宽和严的概念我们要澄清一下,什么叫宽,什么叫严?不能从单纯的处理的结果来看,应该本着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看,有的可能判无期,有的可能判三年,没准判三年的可能是严的,本该死刑的判了死缓就是宽。不能说判的重的就是严,判的轻的就是宽。
王立:再一个“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什么该宽,什么该严?这是我们司法界,尤其是执法机关应该解决的问题。要从对社会的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有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影响,综合来考虑什么样的情况该宽,什么样的情况该严。法律中对一般的情况做的规定,需要靠执法者通过自己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正确的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具体的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来贯彻和落实这个政策。
王立:举个例子。我们法律对轻伤害案件的规定情况是很复杂的,有的时候是两个人急了,失手了,有的可能是恶意报复打得很严重,法律对这两个结果的处理规定可能是一样的。但是对社会的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都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的应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来解决,需要我们执法部门研究和解决的。具体说我们朝阳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起步比较早,主要是轻伤害案件,主要是针对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我们都是本着维护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做了一些实践性的探索。
王立:比如说轻微伤害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以主动悔罪,承认错误,赔偿损失。这样的情况下通过一种程序达成和解,给被害人充分补偿的情况下,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目前看,这个效果还是比较好的,我们通过调查和了解双方对这个工作效果是比较满意的。
应用恢复性司法和谐沟通
主持人:宽也好,严也好,包括和解,目前也有一些争议。有的说杀人案可以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前一段时间报纸登了,本来应该判死刑,当事人交了赔偿金就没有判。在司法刑事案件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案件的轻重和类型上是否有划分?
曲新久:宽严相济用到实际案件中比较复杂,至少有两个方针。第一个是实体。一个案件判无期感觉很重,其实可能是从宽了,一个案件判三年不一定是宽的。还要结合各种案件的总体结果看。实体方面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是在法定范围内来进行考量的,这主要是法官的问题,也涉及到检察院的问题。检察官在起诉意见书里面会说明情节的严重程度。
曲新久:还有程序上怎样确定宽严相济?有一个观念叫恢复性司法,就是让被害人尽可能的进入案件处理过程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让被害人与被告人有一个和谐的沟通,这时候就可能取得双方的和解。这个和解程序内,检察官、公安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可以主持,可以引导,也可以由双方的律师解决。比如严重的杀人案件中要和解让被告和被害人商量是不那么简单的,一般的情况不会让他们商量的。
曲新久:有三个概念。第一是调解,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调解的案件可以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是公诉案件。这个调解司法人员有很大的主动性。第二个是和解,这个是检察人员和法官主持,也可以是自己没有胁迫威胁情况的达成的和解。还有一种是谅解,在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和法官的主持下,让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所谅解。这三种案件经常被混淆。
曲新久:杀人案件是没有调解的问题,刑事部分中公诉程序比较严格。目前我们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达到一定程度的和解,在民事部分通过调解的方法尽可能的给被害人充分的赔偿。所以说不同的案件中,调解、和解、谅解三个概念在法律上不很明确,但是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公诉人和法官都会在承办的案件中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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