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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6年4月,许某发现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分多次提取了17.5万元。日前,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某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立刻引发各方热议…[律师做客解读量刑]
在这个案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为什么可以动用警力,动用公共权力,来快速追回损失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这种公权,来保护他们的过错。似乎他们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一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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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ATM出错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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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广州一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先后取款17.5万元,并告知同伴郭安山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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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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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获重刑引发各方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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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在网上登载后,先后被95个网站转载。网友们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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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详细] |
许霆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判处无期。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这些构成要件。总之,许霆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侵权。银行可以按照不当得利,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解决,要求返还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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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永远没有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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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户在ATM机上取钱时被吞卡,便按照柜员机上提示的电话号码咨询,谁知道号码是小偷事先设好的陷阱,卡上的钱瞬间全被转走。该储户认为假告示出现在ATM机上,银行负有防范疏漏的责任,法院认为储户缺乏生活常识和疏忽大意才导致银行卡密码泄漏,银行已尽义务没有过错,驳回其诉讼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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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称,其在被告某银行下属一个储蓄所开了一个活期储蓄存折,后被他人冒领走了26万元中的259900元。原告认为,其手中的存折没有取走26万元的记录,转存本金不翼而飞是由于被告营业员在办理转存业务时疏忽大意造成,要求被告返还存款26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帐面余额100元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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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从银行取出假币”的说法屡屡传出,不少市民对银行的诚信产生怀疑。储户称,出了问题,银行方拍着胸脯说从银行柜台或取款机取出的钱不可能有假,因为它有一套严密的操作规程。而此类事件的处理最终结果大多是一样的:“假币被没收,银行怀疑储户的钱被掉包”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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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一、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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