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于是人们自然选择了道德的拷问。可是,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还谈道德,是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呢?当你在那里肆无忌惮地进行道德拷问的时候,你是否想过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为此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把“打黑”办成铁案律师的辩护不能缺席
律师为黑社会辩护是维持司法程序正义
在重庆打黑过程中,薄熙来曾强调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而这些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恰恰是帮助其把案子办成铁案的最重要力量。 然而,公众对于律师职责的不理解反而使律师成为众矢之的。要知道,作为律师的他们,是在为涉嫌“黑社会”案件进行辩护,但更是在为法律的起码正义进行辩护。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那些著名的、经得住历史检验的伟大审判,无不是在透明、公开的程序下,无不是在控 辩双方的全力争夺下,而熠熠生辉…[详细]
在东京审判中,从1947年2月24日到48年2月10日,以清濑一郎为副团长的日本辩护方的举证持续了长达一年的时间。在辩护前言中,清濑一郎认为战争中日本的行为是主权国家的行为,而审判根据国际法要求个人负责是没有道理的。控辩双方都提出了2万多页的庞大的证据资料,也提出了许多证人…[详细]
对四人帮的审判被称作世纪审判,这不仅是对历史问题一个很好交代,也是中国律师制度确立的一个历史起点。虽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大恶极、祸国殃民,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依旧给了他们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时指定为江青辩护的律师-张思之先生,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详细]
审判陈水扁:法治原则下的铁案
台湾前领导人陈水扁被有关方面羁押前后的种种表现被许多人看成是一出闹剧,这更像一堂生动的民主法治启蒙课,对海峡此岸的大陆民众来说尤其如此。我们应该特别关注的是,检方对于陈水扁案所表现出来的巨大耐心和法治原则。正是在这种法治原则下,陈水扁案才能最终 以十足的证据而一锤定音。才有了最高当权者在法治面前的落…[详细]
然而我们法治共识的基础还很脆弱
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当无数网民怒骂涉黑案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了钱出卖正义,为坏人说话”、“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时,他们或许在群情激奋前忘记了一点:每个人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每个嫌疑人也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本应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共识。然而,从黎强律师被辱可以看出,我们的这种法治共识还是多么的脆弱。
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我们的社会对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下,律师之所以要为包括黑社会分子在内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既要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详细]
诚然,因普法工作的未到位,“无罪推定”还远未深入每个人的内心。但也不能否认,经由媒体近年的反复报道,已有众多公民逐渐了解、熟悉乃至接受了“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这也是为何赵长青等为“黑”辩护的律师也能得到支持的时代背景。[详细]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法律认定有罪的前提
“兼听则明”的道理人人都懂。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需要具备三方主体: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义、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详细]
因此重庆打黑审判更需法治,而非道德围观
不要用道德拷问轻易代替法治问责,重庆打黑才能接受历史考验
在众声喧嚣中让人遗憾的是,一些网民根本未从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反驳,而是从是否支持“打黑”的立场进行站队,对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指责和谩骂。而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将“黎强们”还原为一个法律问题,依据事实与证据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这才是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态度。
重庆市地方政府能否顺应民意下决心“打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打黑”,这是一个政策问题;当一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被送上法庭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事实、证据和依据法律加以认定…[详细]
现在,在种种八卦新闻满天飞的情况下,我们到底对于案情了解多少,基于这些认识的“民愤”、民意又有多少价值?我们必须守住法治的底线——廉价的民意、廉价的称颂、廉价的“青天”理想将可能使中国的法治进程付出沉重的代价…[详细]
因为,面对公权力,每一个公民都是弱者,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赵长青所言:“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任何一次引人注目的审判,都是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前进、普及民众法律精神的难得机会。重庆打黑也是如此。当我们把目光集中于女老大包养了多少帅哥,文强玩了多少女星时,还不如在打黑风潮中寻找一些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