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要透明,既要程序公平也要结果正义 |
罗尔斯说:“正义即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在政府采购中,若没有程序上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则政府采购就成为了寻租者的场所,腐败滋生的地方,采购质量也无法保障,实质正义也无法体现。没有起点公平,实质正义将成为一句空话。这就要实行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分离的原则。[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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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欧盟经验 增加采购“间歇期”维护公平竞争 |
欧盟要求在政府采购完成后增加10天的“间歇期”,以便投标失败者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政府有关部门在宣布招标结果后,不得立即与中标者签署合同,必须留出10天的时间,使得投标失败者有机会评估招标过程是否合理及是否有必要提出申诉。我国政府采购,有很多采购人在中标或成交结果一出来,还没来得及公告,中标通知书还未签发,就急于签合同并进入履行阶段。[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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