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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3日 第944期

农妇吃政府食堂被拘留:动领导午餐 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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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妇吃政府食堂被拘 警方称其非法上访去镇政府“咨询”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便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顿饭为她带来的却是15天的拘留和一场官司。姑且不论黄满云被判得冤不冤,胆敢率众去扰乱“官老爷”们的肠胃秩序,使政府担着“延误国事”的风险为他们解决问题,已经是“很不应该”的行为了。而无论她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拘留15天是否违法,这“一顿饭”背后的问题已经足以让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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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一个农妇的“罪行”

“抢吃政府食堂饭菜”是个什么罪?

解读

动了领导的午餐,后果很严重

网友:老百姓的嘴,怎能吃当官的饭

结论

回避百姓,不能以一种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

官员缺乏柔性管理的手段 法治社会不意味着法外无情

疑问

一个农妇的“罪行”

“抢吃政府食堂饭菜”是个什么罪?

抢饭菜的情况:愿意给钱 村民没有过激行为

  从报道中的当事人叙述说来看,“农妇带25名村民吃光镇政府食堂饭菜”并不像派出所说得“带头抢光饭菜”那么严重。
  据黄满云回忆,上午10点左右,镇政府领导称,咨询事情要等到下午。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发到镇政府食堂饭菜也是事出有因的。
  对自己遭受的处罚,黄满云提出质疑。黄满云说,她和另外25名村民,完全是自发去镇政府的。在食堂吃饭,她曾提前知会过食堂承包人李师傅,并承诺愿意给钱。吃饭时,她和村民们更没有过激行为。这一点得到了食堂承包人李师傅的证实,既然如此,派出所所谓“带头抢光饭菜”显然与事实不符。[详细]

“抢政府食堂饭菜”算不算扰乱公共秩序

  “农妇带25名村民吃光镇政府食堂饭菜”虽然将镇政府食堂的饭菜吃光了,用李道明的话说,“因为突然增加了20多个人吃饭,等政府工作人员来吃时,饭菜就没剩多少了。”致使一些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不去外面餐馆吃饭。这种情况虽然让人尬槛,但算不算“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也是值得商榷的。[详细]
  (1)村民能不能到政府食堂吃饭?食堂经营性质是焦点
  谢正罡:从法律上论,镇政府食堂的经营性质是辩论焦点:如果是财政补给的机关后勤部门,镇长免费吃得,作为对财政有贡献的本镇纳税公民,农妇有何吃不得?如果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性饭店,即镇长也得掏钱吃饭的地方,农妇吃饭不掏钱,最多也只是治安事件。行政拘留纯属滥权。
  网友:这事完全是乡镇府食堂内部管理问题,食堂向外卖饭,那就说明是承包食堂,承包食堂本身就有自由经营的自由,农妇和一起吃饭的同伴只是个消费者,就跟路过的旅行团一样,消费者居然因为吃了一顿饭被拘留了,这是对依法治国最大的嘲讽。 [详细]
  (2)为何吃完才拘留 中间没有干涉?
   在黄满云和其他村民吃饭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消息显示有政府的工作人员或者是食堂的承包商前来制止。这确实能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其一,这顿饭吃得没有违法;其二,吃饭时至少没有冲突发生。 [详细]
  (3)抢吃了食堂的饭,是否就导致整个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
  黄满云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要与仁寿县公安局对簿公堂。在这民告官的案件中,应当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的仁寿县公安局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至少必须证明这几个问题:1.黄满云等人是否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2.如果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是否就导致整个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 [详细]

“拘留15天”依据何来?

  (1)仅凭判决书来说,判拘留15日违背了两条相关法律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中,并没有提及黄满云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原因也许是黄满云确实没有其他违法过激行为,也许是即使有什么聚众行为也不便表述在决定书中。可是,如果不是断章取义,那么这份处罚决定书至少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两条规定:
  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农妇黄满云的违法行为既然是抢吃了镇政府食堂的饭菜,那么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就只是导致镇政府食堂饭菜不够吃而已,根本没有达到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0条。该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禄加派出所虽然当场出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到黄满云拘留决定执行完毕的20多天后才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了黄满云。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身为农妇的黄满云根本不清楚自己是做了什么违法行为被拘留的,自己被拘留后应当有什么权利,自己能申辩一下吗?自己能向哪里投诉一下吗?所以法律才会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为的就是保护被处罚的每一位农妇黄满云。[详细]
  (2)拘留15日已是“破坏公共秩序”的最高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属于最严重的处罚。[详细]

解读

动了领导的午餐,后果很严重

网友:老百姓的嘴,怎能吃当官的饭

  我们常说,百姓是养活官员的“衣食父母”,农妇到食堂吃顿饭究竟有多大事,公仆一顿不吃又有多大事,一顿到外就餐就不行吗?拘留到食堂就餐的农妇,是在滥用行政处罚权,是对法律的藐视,更是对百姓的欺辱。

当官的到了农民家吃饭,那是“与民同乐”

  网友:当官的到了农民家吃饭,那是“与民同乐”,是你的面子;农民到了政府食堂吃个饭就变成了“扰乱公共秩序”,这是什么道理?[详细]

“领导”的事再小也是大事

  一顿“官饭”换来15天牢饭,这个教训太深刻。农妇黄满云可能已悔青了肠子,都是嘴馋惹的祸,什么地方不好吃饭,偏偏去跟官员们“抢食”,自找难看。
  2011年,陕西定边县群众反映,该县马莲滩沙地森林公园大量树木枯死。据调查发现,园区道路绿化树木死亡率过半。定边县林业局长却在回应此事时称:老百姓就是事儿多,是吃饱了撑的!老百姓关心自己周围的事情,这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可是到了这个领导嘴里,却变成了“多事”、“吃饱了撑的”。
  类似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似乎公务员等于官老爷这样的思想在管理者与被管者之间有着心照不宣的默契。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作为“民”自然动不得“官”的饭菜,那是大逆不道,触犯底线的行为。[详细]

“与百姓打成一片”不过是口头语

  在某些地方官员那儿,“与百姓打成一片”不过是口头语,他们非但不会与百姓打成一片,反而总想着脱离群众、远离群众,尤其对待信访群众,能驱则驱,能避则避,眼不见为净。村民来“咨询”问题本来就让人恼火,居然还吃光了食堂饭菜,简直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是,扣个罪名,给点颜色,让他们知道点“尊卑之序”,以后放老实点。二十几人上门来解决问题,已经从上午拖到下午了,不看脸色打道回府,还在食堂吃完饭接着等,这恐怕才是被拘留的关键原因。[详细]

结论

回避百姓,不能以一种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

官员缺乏柔性管理手段 法治社会不意味着法外无情

网友:以前去政府食堂吃过饭,现在想起来后怕

  吃了政府食堂一顿饭,竟被行政拘留,网友们一片惊呼:我以前也去政府机关食堂吃过饭,想起来都后怕啊!
  现在很多地方都鼓励干部下基层,到群众间走走看看,与群众打成一片,吃在田边,睡在农家。群众主动上门咨询问题,中午在政府食堂吃饭,多好的机会。来者是客,主动请群众吃饭都不为过。[详细]

法律规章并未禁止普通民众吃政府食堂

  官员午餐是否当真动不得?查遍各类法律规章制度,都没有与此相关的内容。法无禁止即可为,看来吃政府食堂的饭并不是什么罪过。想想也是,干部下乡可以吃农家饭、睡农家炕,村民去镇政府办事偶尔尝一下“官饭”的味道,亦无不可。若以此治人的罪,真就应了那句古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详细]

一定要把事情“闹大”才是解决之道?

  既然“农妇带25名村民到镇政府食堂吃饭”,提前已经知会过食堂承包人李师傅,并承诺愿意给钱,而且事后也结清了26人的饭钱;既然“农妇带25名村民到镇政府食堂吃饭”并没有“带头抢光饭菜”一说,那么,“农妇带25名村民到镇政府食堂吃饭”一案就完全可以人性化处理,比如通过与村民一起吃午饭的机会,用群众工作方法回答村民需要咨询的事情,这样既缓解了矛盾,会促成问题的解决,而且也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详细]

官员缺乏柔性管理的手段 法治社会不意味着法外无情

  退一步说,既便非要依法论处,也应该考虑公民人身自由和权利,尤其是对于56岁的老年人处罚,更应慎重。毕竟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权利都是一句空话。正因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制度。因此,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制度,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人性化的群众工作方法,也是有严格界限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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