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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前,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

在中国,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晚清,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按北洋军阀时期的陆军、海军审判条例规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不准旁听,不准请辩护人,不准上诉,实行秘密审理和秘密行刑,以便于其专断擅判、草菅人命。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宣传革命,揭露反动和传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详细]

1949年之后,公开审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详细]

法律依据:审判案件除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1)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详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详细]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由秘密审判到公开审判


  20世纪,中国对林彪和江青为首的两个集团进行审判前,有一个最初的意见——1980年夏天,全国“两案”审判工作机构均接到一份密级极高的指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秘密审判。1980年9月4日,中央书记处开会制定出新的审判方案。不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世界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详细]

1949年以来被公开审判的中共高官

  •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举行了公审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的巨大贪污案的大会,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详细]

  •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详细]

  • 2001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涉嫌受贿一案。卷入赖昌星走私大案并落马的李纪周,已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因为自知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 “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详细]

  • 陈良宇,汉族,1946年10月生,2006年9月被中共中央免去职务。2007年7月,被罢免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并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8年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详细]

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黎庆洪案侦查人员被指控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详细]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长答记者问时表示:黎庆洪等人涉黑案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潘立新的指控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不公开审理,但对其宣判仍依法公开进行。[详细]

申请不公开审理——李阳离婚案庭审拒绝旁听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详细]
  8月10日,李阳和其外籍妻子KIM的离婚纠纷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又一次上演。由于李阳申请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依旧拒绝了旁听人员。这一点一直令希望公开庭审的KIM十分着恼。[详细]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安徽少女毁容案法院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详细]
  4月23日上午,合肥“少女毁容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及该案的两人均属未成年,法院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岩将出现在庭审现场。[详细]

以公开的名义秘密审判:变相不公开审理仍存在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详细]
   2009年,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涉嫌报复陷害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芜湖市中院在未给出合理说明情况下,变相不公开审理此案,拒绝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详细]
   公正的、透明的案件从来不应该畏惧公众的监督,审判公开原则的实行,也恰恰能够帮助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处理案件。不管其中有怎样的“原因”,但它终究侵犯了公众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院案件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