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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上海4名法官嫖娼被停职 1人被曝有情妇

“我手里有一大把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要不不会跳出来举报。”倪某说,除了度假村的视频之外,他手中还掌握了一系列视频资料,比如,赵明华频繁出入高档场所消费、吃娃娃鱼、坐拥多套房产、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存在不正当交往等等。[详细]

法官“组团寻欢”,不能拿私德做挡箭牌

如果嫖娼属实,4名法官属于知法犯法


豪华娱乐场所

上海法官夜总会现身的视频曝光后,随即便有言论声称,招妓嫖娼的问题只是一个私德的问题,没有必要用道德的大棒或者公众的舆论,去要求这些人的私德。但事实上,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实4名法官集体嫖娼属实,那绝对不是一句私德就能总结完毕的事情。 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嫖娼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即便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嫖娼,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更何况作为一个执法者公然违法,更是罪加一等。

即便调查表明不存在嫖娼,但高级法官深夜出入豪华娱乐场所,公然与女子勾肩搭背、包房“选小姐”也是极不检点的,严重损害法官应有的形象。最高法的《法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必须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行为;禁止法官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可见这些法官已不具备《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应有的“良好品行”,应调离审判岗位。 [详细]

组团寻欢的钱从哪儿来,将决定问题的严重性

而如果事实证明法官嫖娼属实,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组团寻欢的钱从哪儿来?如果是别人给这四名法官付钱,那他们就是受贿。而如果是用公款把去吃饭和嫖娼的费用都报销的话,那么将牵扯到挪用公款等严重违纪行为,问题则会变得可能更加的严重,而这一切疑问,都有赖于纪检部门尽快给公众一个明白无误的调查结果。[详细]

“有罪推定”缘于法院一向是“集体腐败”重灾区

纵观最近几起实名举报事件,公众一旦看到这样的消息,第一反应是倾向于相信。这种对于官员腐败现象乐于做“有罪推定”的心理,固然有不理性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和近年来大量被曝光的贪腐事实相关。

以法院系统为例。与法官个体违纪违法相比,法官“集体腐败”更为普遍。据公开资料统计,2000-2009年被查处的法院窝案就有十一起之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有2004年案发的湖南法院系统窝案、2006年案发的宁夏法院系统窝案。在当代法治成熟国家,涉及数名、数十名乃至上百名法官的法院窝案则绝对闻所未闻,而法官集体腐败所带来的打击力量绝非单个的法官违法犯罪望尘能及。[详细]

“集体腐败”渗入官场程度很深

“组团招嫖”有固定模式:领导领衔,公款埋单


神华集团

而公众舆论倾向于将事件直接定性为法官嫖妓的另一个原因则是:之前的先例比比皆是,不算什么新鲜事。

2003年,原广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谭佩山、会计李干忠、出纳员吕秋等人用公款在南宁市的一些酒楼吃喝玩乐,集体嫖娼,共“消费”公款23万多元;2009年,神华集团下属某公司的三名中层干部在京出差期间,在该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温和平的带领下,动用公款在北京亚运村一酒店嫖娼,被北京警方当场抓获并且处以行政拘留。 分析一下以上两起案例,都是由一位高级别领导带着几位下属组团寻欢,而此次陈雪明副院长和他的三个“小伙伴们”所组的“法院团”,照例沿袭了这个模式。这样的小团体,有什么讲究呢?[详细]

“法院内小圈子”有巨大的活动能力

曾经有一位高院院长给“法院内的小圈子”做出过如下素描:以权力为纽带,围绕某位核心人物,编织权力网,形成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是小圈子的人被排挤出局、冷落一边。一切灰色交易都在小圈子内操作,圈外人甭想窥得圈中内幕。

从人员结构上看,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裁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操作空间。 [详细]

从政治局委员到村长,落马都因“集体腐败”


马德卖官案

在因“集体腐败”而落马的官员中,上到政治局委员,下到一村之长,几乎囊括了中国各个级别的官员,影响之恶劣,可见一斑。

1995年陈希同、王宝森贪污、玩忽职守案:涉及时任北京市各级干部及一些秘书和高干子弟。该年北京市纪委直接立案31件,涉及正局级干部6人、副局级干部10人。

2003年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涉案官员包括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多达265名,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

而在湖北汉川市检察院的一项数据中,三年里他们共立案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3件27人,其中16名村干部涉嫌集体腐败态势,占涉案村干部的64%。

敛财才是集体腐败的核心目的

事实上,组团嫖妓充其量不过是“集体腐败”的一个外化现象而已。而集体腐败的核心,则是敛财。

用寻租理论来解释,就是在经济转型期存在寻租因素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出租权力,与财富拥有方寻求权力以谋求更大利益之二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一方用权力出租换取金钱,一方用金钱付出换取权力。而集体腐败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寻租方式。 [详细]

什么造就了“集体腐败”?

制度因素:“一把手”撑腰架空监督机制


漫画图

中国的行政监察与审计机关等专门监督机构,与监督客体不是并列的独立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进而使监督人员受制于“一把手”的意志。“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用。”就是这种监督体制对“一把手”的实际监督效果。

生存因素:下过乡扛过枪,不如一起嫖过娼?

“一起下过乡,一起扛过枪,不如一起嫖过娼”,这是前些年网友们对官场团结与和谐奥妙的经典描述,言语或有夸张,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官场的“生存法则”。好事干得再多,下属还是下属,一切都得按规矩来,而能和领导一起干一件坏事,关系就立即会发生扭转,工作就成了兄弟义气,干事就敢两肋插刀。集体腐化的结果必然是互相包庇、集体腐败、集体作恶,在这种隐规则的支配下,哪里又还有正义容身之地?

心理因素:风险这么小,为什么不分一杯羹?

相对于一般腐败而言,由于集体腐败是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进行的,责任分散,利益共享,这就大大降低了集体腐败受惩罚的可能性。再者,集体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多,既有领导干部,又有基层人员。分散了集体腐败的风险,容易逃过法律的制裁。构成一种隐性的鼓励——风险成本这么小, 我为什么不去分一杯羹?

现实因素: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财政支柱

“小金库”是指侵占、截留国家或集体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仅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一些单位请客送礼、乱搞福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集体腐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这些单位设有游离于监督之外的“小金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形形色色的“小金库”就是集体腐败现象赖以存在的“财政支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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