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刘汉400亿资产引争执

已冻结的庞大资产

经历17天庭审的刘汉案暂告一段落。在这17天中,庭审焦点主要就刘汉等人行为罪与非罪进行辩论。其中,公诉人和辩方都没有向法庭交涉涉黑财产清单。这是涉黑案件的常态:一般为了被告能保命,几乎不会在庭审上提及财产问题。刘汉案的多位辩护律师分析称,检方起诉书也未附带涉黑财产清单。但资产核算跟冻结的程序已悄然启动。

自2013年9月初开始,汉龙集团旗下的大部分资产,包括现金、土地、股权、房产、车辆等相继被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产核算与估值由汉龙系内部财务人员,和相关办案机关初步完成,形成了一份400亿资产清单。以往表面辉煌的商业帝国,现在象一个停摆的闹钟:汉龙系几乎所有企业股权、银行账户等都被冻结,投资性项目都暂停,只有酒业、天然气等生产性企业还在正常生产,冻结的股权不得转让,银行账户只进不出……[详细]

净资产分歧

刘汉的净资产几何?在盘点之初即遭遇难题。2013年7月对旗下相关企业进行统计。刘汉所掌控的汉龙系遍布能源电力、房地产、矿业开发、金融、白酒等五大行业,旗下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多达70余家。其中部分企业连相关的财务报表都没有,难纳入统计。除去占总统计资产三分之一的125亿的高额贷款、企业债务之外,核算出了77亿净资产。但由于汉龙系财务运营体系复杂,涉及大量虚假票据融资和粉饰企业财务报表。上述内部核算数据未必能真实反映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此,四川和湖北两地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四川方面计算的结果是负资产,但总负债与总资产两相抵,负得不多,基本是平衡的,湖北方面统计的结果是约40亿人民币的净资产。这与汉龙集团核算出约77亿净资产有较大出入。

刘汉资产的两个不稳定因素

在汉龙系架构的四个层级外,汉龙的海外资产股权,是极为复杂的控股关系,也是令官方头疼和有待查证的。而在汉龙集团统计的近400亿总资产中,并未统计汉龙集团自2009年起花费5.8亿收购4家海外矿产股权的情况,这部分情况需要政府聘请高级财会人员才能彻底摸清。在刘汉集团资产被冻结半年多后,相关企业的亏损持续加大,例如,金路集团自2002年起成为刘汉旗下核心资产,去年起净利润出现大幅亏损,而公司的应收账款也要补回来,较年初增加了6.42倍——这些都成为总资产中的不稳定因素。[详细]

“抄家”刘汉,面临现实和法律的双重困境

涉黑资产的处置 向来是难题

高法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严重社会治安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这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犯罪要体现“宽严相济”中的“严”,而不是“宽”。 在涉黑资产认定上,对于涉黑犯罪,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以达到从经济上打击其生存和再犯能力的目的。

但涉黑资产估值和处置一直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难题。数年前引起关注的上百亿涉黑资产处置案例中,法院多判处没收“涉黑资产”或个人全部财产。但是,由于相关资产可能还涉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司法执行文书中难以将资产与其来源非法的证据一一对应,曾经引起法律界广泛讨论。[详细]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对于如何界定“涉黑财产”,只有刑法64条做出过一个模糊的规定,该条只是提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没有告诉我们,究竟哪些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正是因为该条规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追缴和没收的标准也不够明确。

200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其中“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的表述初步确定了涉黑资产的范畴。《纪要》还要求有关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应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

但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易操作。对于刘汉这种黑白通吃的商人,他资产的快速发展既伴随着不法手段的使用,也遵循商业社会规则,例如海外矿产股份的收购,在中国使用的黑道手段难以派上用场。哪些涉黑被没收,哪些清白被保护?难以泾渭分明。[详细]

执法过程混乱

在涉黑财产的处理过程中,执法程序存在着混乱。1988年,中央政法委要求全国严格执法,对侦查环节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一律要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决后,才能够上缴国库处理。

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强势的公安,早在法院作出判决之间即已对财产做出处置。以重庆打黑为例,2010年重庆市高院下发通知约定,在“打黑”资产的执行中,除现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外,相关不动产、股权执行均转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

有专家认为,这源于部门利益,虽然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早已启动“收支两条线”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还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是普遍现象。[详细]

资产处置纠错更是无力

在涉黑资产处置中,涉黑企业的债权公司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还是以重庆打黑为例,对涉黑企业提出债权要求的公司还有许多。重庆市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国润公司)与当时被认定为涉黑的黎强所在的渝强实业存有经营纠纷。黎强案发后,国润公司在法院就此提起诉讼。但黎强最终的刑事判决并未涉及与国润客运的纠纷。薄王落马后,一度财产处置出现转机,但相关司法程序却迟迟没有启动。

对此,律师陈有西在博客中称,打黑资产处置的纠错有三大障碍无法逾越:一是“打黑”冤案资产中,已经追缴没收的,都被政府动用,无力发回;二是由于抓人封账,企业关闭,债权失效,债务累发,公司数年停滞造成的连环官司,也会导致企业很难恢复元气;三是一些参加办出冤假错案的人员,仍然在掌握实权的岗位。

涉黑资产处应更加公开、透明、宽容

涉黑财产处置也应“疑罪从无”

在对涉黑组织的“严打”之外,涉黑财产的处置长期以来也处于“严打状态”。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甄别“涉黑财产”时,应当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涉黑财产”要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内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涉黑财产”。因此,《纪要》中提到的“收益”,应当是直接收益,而不应包括收益的再收益。如果控方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违法、违规,应当作出有利于涉案人的解释,以防侵害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属于财产处置上的“疑罪从无”。

“程序正义”十分必要

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应该由法院的执行局来执行,在具体操作环节中,例如在挂牌转让中,按规定,法院作为民事执行的主体,亦应是公开拍卖环节的主体。在现实中,由强势公安越俎代庖、早于法院判决前没收财产,或者由当地政府财政局主持拍卖的行为,是违背法律程序的。各个部门应超越部门利益,按程序进行涉黑财产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