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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更换山西省委书记有深意

袁纯清提前去职,和用人失察有很大关系

此次山西落马的7位省部级干部中,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成员全部囊括。按照目前省部级干部选拔程序,虽然他们的任命并不是省委班子就能决定,但中央在考察拟提拔对象时,一般都会向省委班子的主要成员征求意见。现在看,省委书记袁纯清等人在这些环节中发挥的作用无疑十分“有限”。

比如,白云、杜善学、聂春玉都是在袁纯清任上得到提拔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杜善学、聂春玉还是前后两任省委秘书长。而近一年来山西落马的15位厅局级干部中,至少有9位是在2010年后获得提拔的。虽然这并不能证明提拔过程中存在腐败,不过作为选任和监督干部中的主要负责人,省委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等省委班子成员履职失当,既没有在干部选任时把好“入口”关,也未能发挥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习主席提到,用人不当将对党和国家造成很严重后果,山西就是典型。”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提到,因山西存在用人不当、用人失察,导致腐败连连,山西的主要领导要对此负责任,对袁纯清调离的用意与此有关。另外,不仅仅是省委书记,山西省纪委、组织部都有一定责任。而根据公开报道,袁纯清在离任讲话中也并没有回避这一问题。他说,刘云山同志在讲话中对山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生的严重问题,给予了严肃批评,作为省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

袁去职当天,中纪委重点强调“书记的责任”

而对于党委书记在反腐败斗争中主体责任的强调,也是正在进行中的纪检体制改革的重点。就在今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诸多改革方案,其中就有《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吕品的一篇解读文章中,提到很多关于主体责任的细节,比如:“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自身蔓延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关于这一点,中纪委网站9月1日刊登的文章表达得更为直接。这篇名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文章直接指出:“(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内涵)其实就一句话,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书记的事,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你的责任……如果各级党委对形势缺乏清醒认识,没有把管党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当作自己的主责,就是领导不力。”

继任者王儒林来自没“老虎”的吉林

值得一提的是,袁纯清的继任者王儒林,在吉林工作超过40年,2013年,中央巡视组一共巡视了11个省份,吉林也其中之一,也是迄今为止唯一没有查出“老虎”的省份。这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奇迹”,与如今包括5名省委常委在内、7名副省遭到调查的山西省形成鲜明对比。也被外界认为是中央派他到腐败严重的山西任职的一个最重要原因。而他能否打破“晋官难当”的宿论,将他在吉林时的“五权”工作经验(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带到山西,迅速打开局面,则需要时间检验。

为何一把手用错人常有,追责却不常有?

大部分官员用错人后安然无恙

而一个引人注意的现象是,在近年来被问责的省部级官员中,极少因为用人失察而被追责,引人注目的案例只有两个:令狐安2001年因云南原省长李嘉廷贪腐案而辞任云南省委书记、调往审计署;薄熙来被调查后,新华社通稿中称他“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但更多的情况是被“默许”,2001年-2009年,季建业在扬州主政,先后担任市长和市委书记。这一期间,扬州市委原组织部长蔡爱华被“双规”。后江苏省纪委查实,蔡在担任组织部长时,涉嫌受贿,在扬州某集团改制引发的争议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对此,曾有更高层次领导认为这是主要领导的“用人失察”。但最终季建业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追责,直到他在南京任上落马。

一般来说官员尤其是主要领导被问责,多半是因为重大事故或公共事件,比如和袁纯清曾同属晋官的孟学农。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08年9月14日上午,中央宣布任命当时正在山西处理矿难事故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晋籍干部王君接替孟学农。这是孟学农第二次引咎辞任省府班长,上一次是2003年4月他因处理“非典”不力辞任北京市长。

“环环沦陷”让制度失灵

实际上,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于领导干部用人失察有明确规定: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从举荐不当,到考察失真,从长官意志拍板,到监督机制空转,在干部选任的关键环节上,集体负责变成了“集体不负责”,制度程序成了摆设,使得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之风甚嚣尘上。“带病提拔”常有,而问责却不常有,“破窗效应”不断发生,使得用人不当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

现行制度让官员得以规避用人责任

实际操作中,官员掩盖责任的方式比较多样,这使得事发后往往难以追责,比如把个人责任隐含于集体责任之中。因为干部选任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人为过程,其中很多环节的参与主体看上去是一个群体,如在民主推荐、常委会票决等环节,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这使得长官意志有了天然的隐蔽空间,导致日后调查取证艰难。

比如决定干部任用时,主要领导最后拍板代替民主集中的现象就十分普遍。但是由此产生的责任往往由集体承担。再比如以合法的形式反映少数人意志。少数领导明线走程序,暗线搞“内定”,通过“授意”、“暗示”或者“画线定调”,让组织部门以组织名义进行提名推荐、考察,使整个选任过程“程序到位”,使违规行为合法化。这些都为日后的追责难埋下隐患。

责权判定不清晰让条例屡成空文

中国共产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有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和制度规定,由组织部门制定和执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处罚,但这并非意味着官员的下属犯了错,官员就要承担责任。主要还是根据官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以及涉及的具体责任关系来确定。

这就存在一个裁量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官员连带责任的确定和处置,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责权利关系的判定。这也是导致无法轻易追究一把手用人失察之过的客观原因之一,比如对一把手违规提拔是否要追责;干部在提拔后发现问题如何依据具体情况轻重追责;不适当的庇护、纵容,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圈如何问责?这些在现有条例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为何要对一把手“用人失察”严格追责?

正确的用人对于遏制腐败“极端重要”

中纪委对于一把手用人责任的严厉表态,绝非一时兴起。官员腐败是中国当前最突出的腐败现象,而官员腐败又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用人腐败。从已暴露出的一些腐败案件看,由于在干部选拔和使用中,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用人导向,选拔过程民主性严重不足,出现了一些一路被举报、一路贪腐却能一路高升的案例。

当这种“带病”提拔在党内成为一种趋势性现象时,将形成用人机制上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势必会严重败坏党的执政能力,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危及基层政权稳定。长远看,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一把手用人失察的问责制度,也将成为中共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有用人模式急待完善

与此同时,现有的官员选用模式也值得执政者反思。中国所有干部无论高低都统掌于党的各级组织部,所谓“党管干部”,干部的考察升迁,组织部门已形成一套程式,并不断得到完善。但组织部人事权力亦有寻租空间,也就出现了“跑官卖官”的弊端,使许多考察历练成为走过场搞形式,选官用人模式仍监督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其实质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考察选拔,而非自下而上由基层民众推举选拔。人民群众在其中起不了什么作用,起作用的是党的组织部少数人,所以才会有“跑部官进”,挂职基层历练亲民措施往往成为作秀,成为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