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行政诉讼案开庭
名律师输了一元钱官司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颜家文 周和平 实习生龙涛
昨日上午9时,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判大厅,全国首例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行政诉讼案正式开庭。
名律师“路边”停车被锁
今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原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董事长、“湖南十大名律师”之一的杨金柱律师将自己驾驶的一辆“别克”轿车,停放在长沙市中山西路东西向右侧,然后去附近的餐馆用餐。12时30分许,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开福区大队的执法人员发现有人把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遂将车的前轮锁住,并开出处罚通知单,别在原告车辆的前雨刷上。该处罚通知单上面记载“该车属于违章占道停车,予以锁住前轮……到通泰街城管中队接受处理”。
原告杨金柱用餐完毕后,准备驾车离开,未注意车已经被锁的情况,启动车辆时造成该车轻微损伤。此后,杨金柱于当天到通泰街城管中队问明了情况。因当时没有正式处罚决定,杨金柱欲自己撬开锁,但最后还是理智地放弃了。
名律师状告城管索赔1元钱
4月29日上午,杨金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交了《行政起诉状》,对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开福区大队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杨提出3点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2003年4月28日第0003224号处罚通知单;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杨金柱损失人民币1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月30日上午,杨金柱再次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交了《行政补充起诉状》,提出了补充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03年4月29日长综处字开03(2003)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决定由行政庭庭长王松担任审判长。
法官当庭宣判城管胜诉
庭上原告诉称:中山西路没有停车场;当地人行道实际上是个空坪,有9米宽,完全可以作为停车场用;当地没有禁停标志;1元钱的公益官司只是希望引起政府的注意,设停车场。
被告辩称:原告的行为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62号令(即《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方有完全的处罚权,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市政工程公司人员出庭作证,该处属于人行道;该处没有停车场是规划部门的事情,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上午10时许,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15分钟休庭后,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开福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2003年4月28日作出的第0003224号处罚的决定;驳回原告提出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承担本案10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当庭宣判后,记者注意到,原告、被告都表现得非常平静。
败诉中的“胜利”
法庭宣布暂时休庭的话音刚落,原告杨金柱起身收拾行李,向审判长请示后留下两位代理人匆匆离开法庭。庭外,原告杨金柱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杨说,不管官司最后是输是赢,从目前来看,他通过这场官司已经实现了起诉书外的两个目的:一是唤起市民维权意识,促使长沙市城管以后出台了《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行使和停放的通告》(该通告明确道路沿线单位和业主确需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点)且具备设立条件,经审批经验后,可设置准停标志,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准予行使和停放。),另外一个是多设置停车场。据了解,长沙城管正在为新修改的市容环境管理办法作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在步行街等地新安装2000个痰盂等。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建军告诉记撸獬」偎镜某鱿郑谀持殖?br>度上确实促使了《通告》尽早出台;城管更加深刻地意识到,随着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老百姓对城管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给城管今后如何规范化执法敲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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