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殷文静 通讯员瑞祥 前葆)“学校的决定对我太不公平了,我是在校连续工作20多年的校工,可现在学校竟将我视为临时工,他们对我这样无情,真让我感到寒心!”老校工虞某在南京栖霞法院立案时痛诉自己不幸的遭遇。日前,栖霞法院已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虞某诉称,1979年底因为其父落实政策来学校上班,并签了合同。1996年9月期满后未续签。但本人一直在校担任门卫至今。从1998年9月起校方按日计工资,自己的待遇明显低于本校其他后勤工。而相关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12年以上,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应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虞某认为,其在学校连续工作20余年,不应视为临时工,故诉请法院判令校方从1998年9月起至案件审结时,给予每年少发的经济补偿2878元。 校方则辩称,虞某与在编全民合同工不同,作为不在编的自用工,其工资由校方自筹资金发放,并根据学校的经济条件和其本人的工作确定工资。而且学校以前与他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故原合同对双方都不具约束力,他本人也应知道自己被视为临时工,如其不满意现在的待遇可以离开本单位。虞某的经济补偿请求是按正式在编人员的标准,而其本人是在编临时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决定择日对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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