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查出左侧卵巢囊肿后,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事隔4年,一直渴盼生育的她在一次检查中,惊闻自己已失去了卵巢和输卵管,再也不能自然生育了,愤怒的她将肇事医院告上法庭,索讨生育权。 1998年,家住南京市浦口区的姚某新婚8个月后一直没有怀孕。由于丈夫盼子心切,姚某去鼓楼医院做了检查。医院查出,姚某的左侧卵巢上有个囊肿,医生建议她对囊肿进行手术剥离。 1998年10月8日,姚某入住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治。两天后,医院对她施行了“卵巢囊肿剥离术”。令其家属疑惑的是,原本只需一两个小时的小手术,医院却一直从早上9时持续到了下午4时才结束。术后,院方表示手术很成功。一星期后,姚某顺利出院。1999年3月4日,姚某到医院复诊,当时医院的B超单上写着“左侧附件囊肿、子宫及右侧附件未见异常”,医生告知“一切正常”。 2001年12月19日,一直没有怀孕的姚某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作了“子宫输卵管造影”,医生告知,她的右侧输卵管没有了,是被手术切掉的,姚某顿时惊呆了。今年4月28日,一直不能接受事实的姚某再次在南京妇幼保健院做B超,检查结果表明,姚某不但没有了右侧的输卵管,连左侧的卵巢也没有了。妇幼医院的医生明确告诉姚某,她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很小了。这样的结论,对4年来一直渴盼着做妈妈的姚某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姚某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几近崩溃。姚某的丈夫、公婆也承受着巨大的打击,原本快乐的家就这样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姚某最终决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做母亲的权利。今年11月,姚某找到了联众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并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报告上写着“姚术后检查左侧卵巢未见……构成8级伤残”。 原告姚某认为,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在未经家属的同意下,擅自将她的一侧卵巢和另一侧输卵管切除,使她丧失了自然生育的能力,造成了她的终生残疾,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应对此付法律责任,要求医院赔偿损失8.2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来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报记者 晓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