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6日讯(记者杜海岚韩乐悟)为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国际间传播,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公告,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转自搜狐 《公告》要求,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的:高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有密切接触或最近去过报告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转自搜狐 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建议不要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转自搜狐 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华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病例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今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