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至今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已达28处(组),居世界前列,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不够完善以及开发利用过度、忽视保护,甚至出现一些破坏建设性等现象。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我国现在已有涉及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多方面的法规。在加紧研究制订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的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宣传并贯彻好现行有关法规,切实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对严重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各地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抓紧制订各个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规划;已有规划不够合理、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订、调整、补充。
意见要求:要正确处理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依法审批。
意见要求:要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杜绝忽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随意性做法。要认真、完全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承诺。已定为世界遗产地的单位,对申报遗产时的原状如有任何变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通报世界遗产委员会。
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遗产保护、管理发生重大问题或出现不良苗头时,该遗产地的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造成遗产损失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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