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颜开云) 李某到一家美容美发店做按摩时,被不明身份的人闯进来砍伤,他一怒之下将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开福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但因为证据问题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转自搜狐 34岁的李某是江西人,住在长沙西牌楼。据李诉称,2000年12月11日晚,他与几名同伴一起来到中山西路一家美容美发休闲店做按摩。在做完按摩之后,因付费问题,李某与服务小姐发生纠纷。不久,美发店里便冲进4名身份不明的持刀男子将其砍伤。事发后,李被送往医院疗伤,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至今仍未痊愈,后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转自搜狐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已将该案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破中。李某认为是与他发生冲突的服务小姐喊人将其砍伤,遂一怒之下将雇用该小姐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业主告上法庭。李请求法院判令该美容美发厅业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等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转自搜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其受伤系被告或被告的工作人员所致的证据,其提出应由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转自搜狐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应用于非刑事案件的伤害中。对于消费者在消费场所遭遇人身财产安全暴力侵害等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转自搜狐 本案因尚未侦破,所以消费者如果在起诉时认定是服务小姐叫人砍伤自己的话,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作为经营者来说,他有制止侵害行为的义务,在未破案之前,法律可以就商家是否尽了义务做出审查。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