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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禁吻”还是能“禁婚” 高校权力有没有边?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19日13:51  红网

  近日媒体报道了两件看似无关其实密切相关,同是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事情:一是,深圳大学近日公布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6月17日南方都市报)二是,武汉市出现第一例大学生公开举行婚礼。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3岁的四年级男生陈某和武汉市一家公司24岁的职员张某,6月15日在酒店举办婚宴,同学50多人前往祝贺。学校表示会经过商议,最终拿出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具体意见。(6月17日楚天都市报)

  事件一经媒体报道,顿时在社会特别是在教育界和高校学生中引起强烈反响。反对者有之,赞成者有之,呼吁理性对待者也有之。有人干脆把两件事情放在一起评论,质疑“婚结得,吻接不得?”其实在笔者看来,多数评论者都是就事论事,赞成者有根有据,反对者也头头是道,但都没有触及事件的根本。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高校权力到底有多大?高校行使权力有没有“边”?这个关键问题解决了,其他诸如此类的“禁吻”“禁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权力包括两部分权力,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二是高等学校自治权。前者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后者权力的行使是高等学校作为一个非行政教育事业单位所固有的,随着高校的设立而产生,随着高校的终止、撤销或解散而终止。

  法律法规授权是非常明确具体的,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规都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的权利,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权,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权,自主招生权,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及发放相应证书、授予学位权,等等。高校的自治权主要指对高校对教育教学的具体组织权、对所属人员及各项活动的日常管理权,包括对教师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对学校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力。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实施也需要自治权来支撑。

  法律法规授权尽管就权力本身还算比较明确,边界也比较清晰,高校必须严格遵守以法律授权为限的原则行使权力。但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法规关于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授权都比较原则,需要学校在执行中细化。与此同时,高校学校的自治权力就更显得内容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也更多地面临质疑和挑战。法律授权太原则和高校自治权不明确,就形成了高校学生管理上的制度软肋,也是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软肋。近几年来,一方面,随着学校自主权的逐步扩大,高校为了整肃校风,也不断推出较为大胆而严厉的管理措施,如在校园“禁吻”“禁恋爱”“禁亲昵行为”的有关规定,深圳大学目前仅仅是个草案,并且校方表示暂时不会实施,其实早就有许多高校已经实施了这样的校规;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高校的一些自治权(表现形式就是“校规”)首先提出挑战,如某高校将怀孕女生开除导致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打起官司。类似案件要么学校败诉,要么因为无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特别是学生无合法救济途径的学校处理和决定,显示学校权力成为“法外治权”,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那么,高校权力到底有没有“边”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没有任何权力是不受限制的,高等学校也不例外。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高校权力的“边界”呢?

  首先,公民(包括教师和学生)权利是高校权力的界限。公民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学生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因其成为学生就无端受到限制或剥夺。如结婚的权利、学生对自己财产(如所获的奖学金)的处分权,都是学生合法的民事权利,另外还有学生的人格权(包括个人隐私权)等,学校都不得侵犯。在这些方面,校规一旦越界就是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其次,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区分两类规范的不同调整范围和实施方式。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性方式加以推行。但道德领域内的事项,主要应该靠引导、教育和鼓励来加以推行,决不应采取管理者单方意志的形式,辅以强制来推行。如“禁吻”、“禁过分亲昵行为”的规定应属道德领域的事项,不宜强制推行。道德领域的处分也不宜与学生的重大教育权利(如毕业、结业、授予学位等)挂钩。

  第三,高校学校应切实转变观念:一是重新认识现阶段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改变以我为核心、简单粗暴管理方式;二是树立高校自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共同自治的观念,制定校规时充分发扬民主,让学生更多的参与进来。特别是制定诸如“禁吻”这样的“越界校规”更应该充分体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共同意愿,使这种“超法律”的高要求以“自治契约”的形式出现。这会减少实施中的阻力,取得广大学生的支持和理解。其实,学校过分“霸道”的校规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已经高兴地看到一些高校保持了高度的理智,比如深圳大学就表示不会急于使草案变为正式校规,特别是在学生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也有高校曾在2001年就表示不反对大学生结婚,这反映了我们的高校在行使权力里日益成熟和规范。 (本文仅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红网观点)

  (作者:李克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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