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实施近2年来,法院对婚姻案件审判工作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对北京市一个区级法院2002年审判的2000余件离婚案的调查发现,离婚案呈现出遭受家庭暴力迫害者能够依法获得赔偿;捉奸证据难以取得;夫妻订约权在离婚中已经凸现等三大特点。
特点一 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赔偿
马女士与丈夫在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最后发展成为家庭暴力。2002年2月19日晚上,丈夫一时气急,挥拳打伤马女士。马女士到医院就诊后,丈夫还追到急诊大厅外,又将马女士提起后用力往台阶上墩。后经法医鉴定为:“右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骶骨末节右侧骶骨翼及尾骨骨折,该损伤为轻伤(偏重)。”马女士的丈夫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还判决男方在刑满释放后3个月内赔偿马女士医药费2000余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2年,该法院有5起因动手打架导致离婚的案件,其中3起未被确认构成家庭暴力,当事人没有获得精神赔偿,另外2起离婚案件则构成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获得了精神赔偿。
特点二 奸情无证据难以获赔偿
新《婚姻法》实施后,很少有人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获得精神赔偿,主要原因是作奸双方大多行事隐蔽,受害方很难取证。该法院在2002年审理的近2000件离婚案件中,只有一件的当事人是因此依法获得了精神赔偿。该案中的无过错方——丈夫发现奸情后,没有声张,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巧妙地获取了奸情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偷情的妻子自觉理亏,同意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此案最终以调解离婚结案。由此,对于如何获取奸情证据,还需总结经验。
特点三 夫妻订约权凸现
刘女士在丈夫的劝说下,做了两次人流,第二次还是双胞胎。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两人经常打架,在丈夫提出分居后,刘女士患上忧郁症。在走上法庭前,刘女士委托母亲与其夫谈离婚之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000元现金及一些家用电器等给刘女士。在法庭审理中,其夫对约定反悔,表示现金只给1500元。法院经过审理后,按照协议内容判决分割了财产。判决后,丈夫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婚姻法》这一新增加的条款,法学界称为夫妻订约权。(通讯员 甄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