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于18日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与旧条理相比有七项变化,包括婚前体检改为自愿、结婚取消单位证明、结婚双方须签声明、离婚登记当场办妥、离婚不需单位证明、街道不再办理登记、涉“外”登记省级办理。从新条例颁布内容看,新条例在简化登记手续、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上确确实实彰显人性化特点,符合时代和发展的需要,但对于新条例当中取消婚前体检强制原则,改为自愿体检,笔者有不同看法。 其一、婚前体检虽然由强制转变为自愿,彰显政府转变管理思维方式,尊重公民自身的“选择权” ,但实际上这种自愿选择不仅不利于“适龄”公民自身的健康需要,同样也不利于其配偶及下一代的健康保障。自愿不等于自觉。如今新条例取消婚检的必须步骤,势必造成某种趋势,即有“某种疾病”的适婚公民可以理所当然地不去婚检,而作为其配偶的另一方如果也听之任之,其婚姻的健康状况,尤其其下一代子女的健康状况更是无从谈起。这种自愿规定实际上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害。 其二、旧条例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管理的问题,即婚检的收费不合理、婚检的检查项目缺乏针对性、婚检有流于形式倾向等问题。作为政府管理职能,本着为人民健康负责的精神,实际上只要政府在婚检管理方式方法上有所转变,有所创新,比如降低收费标准,明确检查标准项目,提高婚检服务质量,这一问题本来不应该出现。 所以,笔者以为,取消婚检的必检步骤不仅不利于公民的健康权,同样也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婚姻“投机取巧”。这种自愿还是应当慎重的好! (稿源:红网) (作者:陶迎军)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