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长沙开往平江的卧铺客车发动机中途起火,结果引发一场山林火灾,损失达34万余元。客车承包人随后以“处置不当”为由将其雇佣的司机和乘务员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长沙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雇佣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罗明的诉讼请求。 转自搜狐 客车自燃引发火灾 转自搜狐 罗明原本承包了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长东分公司)的一辆牌号为湘A06163的卧铺客车,并签订合同约定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期间,营运长沙至官塘线路。在此期间,罗明不定期地雇佣曹建为驾驶员、钟振为随车乘务员。 转自搜狐 2001年10月1日,罗明改变营运路线,要求曹建、钟振从长沙行车去平江。当日上午8时40分许,曹、钟二人驾驶客车从长东分公司发车前往平江。上午10时许,当客车行至属于山林区的平江县境内若埠岭路段时,发动机突然起火,车上顿时一阵慌乱。因车上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曹、钟二人无法扑灭发动机盖上的明火,只得紧急将乘客疏散下车,并将起火的发动机盖丢到车下。 转自搜狐 不料,起火的发动机盖引燃了铺在公路上的稻草,火势越过原有的山火隔离带引发了一场山林大火。至10月2日凌晨4时许,大火方被扑灭。曹建、钟振二人也因涉嫌失火罪被平江县警方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转自搜狐 赔了34万余元 转自搜狐 2001年10月31日,长东分公司与平江县政府等9家单位就此次山林火灾达成处理协议,约定由长东分公司负责赔偿火灾造成的山林损失307444元和电讯电缆损失35000元,共计342444元,并应于2001年11月2日前赔付该款。11月2日,长东分公司又与罗明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又在协议中约定:赔付给平江方面的火灾损失款342444元由罗明承担。后因罗一时无法筹措款项,长东分公司代其先行支付了赔款。 转自搜狐 罗明将火灾责任则归罪到曹建、钟振二人身上。罗认为两人在起火时“处置不当”,存在“主观过错”,遂于2003年1月8日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将曹、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两被告均认为自己处理火险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搜狐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转自搜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建、钟振二人是在一场起因不可归咎于自身的火险中,采取的是别无选择的施救措施,造成了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森林火灾损失。相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言,二被告采取的行为保护了社会价值更高的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曹、钟二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且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转自搜狐 据此,法院认为曹建、钟振的行为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对该案火灾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罗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转自搜狐 (责编:田从梅 作者:周喜丰 李俊明)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