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的收入、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等都得向职工公开——昨天(7.22)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详细列举了十二项广东省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见文末),几乎囊括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据了解,今年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通知》,广东省由此酝酿出台相关条例。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八)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九)企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事前不宜公开的,事后应当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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