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近,广州市公安局近日发出通告,提醒市民在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春节期间,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含广州经济开发区、保税区)、芳村8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番禺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 范围内;花都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从化街口城区的范围内;增城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对违规进行非法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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