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发生一起一青年因挺身而出抓小偷、过失致小偷死亡的事。结果,该青年被判刑6年。该青年不服,上诉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挺身而出抓小偷
去年10月1日,正是国庆长假第一天,湖北省襄樊市最大的商贸市场——新华市场生意格外红火。购物的人们川流不息。
下午4:30分,一楼大厅个体老板裴国中发现两个30岁左右的妇女慌慌张张地向他的摊位走来,走在前面的一位妇女怀里抱着一条牛仔裤,裤子上还带着衣架。根据当地经商人的一般常识,顾客买下裤子,衣架是要取下的,即使不取,摊位老板也会用袋子装好。
“莫非她偷了同行的衣服?”这个妇女的反常举动引起了裴国中的怀疑。
“你这衣服是在哪儿买的?”裴国中走上前问道。
“前……不,后面买的。”那个妇女说话吞吞吐吐。
“恐怕是偷的吧?”裴国中接着追问,那个妇女吓得夺路而逃。
这时,从远处传来摊主程建廷的声音:“我的裤子丢了一条。”
一切都明白了!
裴国中大喊一声:“抓小偷!”他这一喊,整个一楼大厅开始混乱起来,有人开始乱挤、乱闯。
另一位摊位老板张建峰听到喊声,抬头一看,一名拿着裤子的妇女正向他的摊位奔来。他立即上前拦住了妇女的去路,并一把夺下了裤子。这位惊慌失措的妇女想夺路而逃,张建峰便拿起手中的裤子朝妇女身上抡去,妇女一下子被抡倒在地,鲜血顺着头发流了出来,裤子上的铁衣架深深地扎进了妇女的头部……
周围的人突然安静了下来。张建峰也一下子吓傻了!
小偷被打生命垂危
这名偷裤子的妇女叫孙丽,当时25岁,是襄阳县双沟镇某村农民。
据村民介绍,孙丽夫妇是村里少有的贫困户。他们有一个小孩,种有1亩责任田,两人都没有什么致富的特长,日子过得十分紧巴。
被衣架扎中的孙丽被人迅速送往医院,医院立即组织精干专家进行开颅、气管切开等手术,两个多小时后才把衣架取了出来。
由于衣架穿透脑颅里的血管,脑组织受到很大的损伤。
10月5日,孙丽丈夫得知消息后赶到医院,他望着躺在病床上的妻子号啕大哭……
抓小偷者被刑拘
去年10月9日,张建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樊城公安局中原派出所刑事拘留。
张建峰夫妇本是襄阳县棉花公司的职工,由于企业效益差,夫妇双方几年都拿不到工资。
4年前,夫妇俩一合计,借钱到新华市场租赁了一个柜台卖衣服,一个月租费加上各种税收要上交700多元,由于夫妇俩苦心经营,总算把过去的一些陈年老账还清了。正当夫妇俩准备甩开膀子大干的时候,没想竟出了这个事儿。
张建峰被刑拘的消息传开后,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张建峰抓小偷是见义勇为!”事发后,记者走进新华市场一楼营业大厅采访,所有熟悉张建峰抓小偷一事的摊主都这样说。
摊主李国信十分气愤地说:“我们市场小偷特别多,这次小张抓小偷被刑拘,以后谁敢抓小偷?”
据摊主们介绍,新华市场小偷大多是一些二、三十岁的妇女。摊主们也多次抓过小偷,但每次抓到小偷送到治安室后,警方也拿他们没办法,往往罚点款就放了。
记者在中原派出所留置室见到了张建峰。戴着手铐的他正躺在沙发上挂吊针,其妻在一旁陪着,张建峰浑身颤抖不已,眼泪不停地从脸颊上流下来。
据办案的干警介绍,张建峰本来患有心动过速,这次因受到惊吓,已经发展到冠心病二期,每天必须挂两次吊针。
抓小偷者是什么行为?
事发后,有人认为张建峰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也有人认为是故意伤害。
张建峰是见义勇为吗?
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为制止犯罪,抓获犯罪分子,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
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体为自然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意思;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合乎正义原则;4.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5.该行为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
对照以上条款,有人认为,张建峰的行为是见义勇为。那么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张建峰对孙丽之伤“不负赔偿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而警方认定张建峰是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具有故意行为。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因伤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伤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希望和追求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抱着放任的态度。法律上将伤害罪分为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以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
警方认为,张建峰主观上去动手打人,有侵犯他人健康权的故意。张建峰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所以派出所对他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为过失伤害罪
正当人们对此争论不休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2001年12月20日,孙丽因功能衰竭死亡。2002年9月14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该院认为,张建峰应当预见其用带衣架的牛仔裤抡打孙丽的头,会造成孙丽伤亡的后果,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能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赔偿经济损失1.57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个结果,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他们认为张建峰究竟属于什么行为,应理清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伤害行为的性质。只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方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过程中损害他人健康不构成犯罪。二是伤害程度。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损害他人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三是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即使发生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也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案中,张建峰在抓小偷时,小偷没有武力反抗,而是逃跑,这时张建峰拿起衣服向小偷抡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人的重伤,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节,故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决有法可依。
编后
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来形容人们对小偷的恨,一点也不过分。小偷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遇到小偷行窃该怎么办?抓,当然是首要选择,但怎么抓?此案提醒人们:如果小偷暴力反抗,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将其制服;如果小偷没有暴力反抗,我们就应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应私自打骂。如果打伤或打死小偷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因此,对待小偷远不是一句“人人喊打”那么简单。
记者:□付弘成 文汉 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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