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本身就是徘徊在法律之外的,即使用协议的形式来给它加把“锁”,也依然得不到法律认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协议赔偿”案。 几年前,年轻美丽的芳芳认识了有妇之夫林伟,二人感情迅速升温,林伟多次向芳芳表示要和妻子离婚,再与芳芳共建爱巢。然而,令芳芳失望的是,林伟始终未与妻子离婚,并想和芳芳结束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此时的芳芳亦身心疲惫,不想再长期耗下去。于是二人达成协议,约定由林伟给付芳芳赔偿金10万元,并签有书面协议,以结束双方的婚外情关系。但事后,林伟并未如约支付该笔赔偿金,芳芳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林伟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二人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看符合有效协议的构成要素,但双方签订协议的动机、实质、协议产生的过程都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因婚外情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双方据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