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特大爆炸事故隐瞒过程真相大白
新闻背景: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
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
中新网9月15日电 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非法矿主殷三、王全全等39人,都为当地和陕西、四川等省到山西打工的农民,因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毁灭证据、包庇罪等,已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不再另提处理建议。
对于8名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由于司法机关已在事故调查的同时分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将其依法逮捕,调查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原繁峙县县长王彦平支持殷三等人与义兴寨金矿矿长杨林河就承包0#脉问题进行协商,批示同意通过“委托探矿”方式将0#脉承包给殷三进行开采,导致非法采矿扩大化;在组织事故前期调查中,未就保护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效部署,并安排向记者送金元宝。因涉嫌受贿罪(20万元),现已由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对于13名对事故发生、隐瞒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时任山西省黄金管理局局长的李金锁,明知义兴寨金矿与繁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开发边远、零星表外矿的情况,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义兴寨金矿违法与殷三签订探矿协议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时任忻州市副市长,分管安全、矿产工作的杨晋生,未认真督促市、县有关部门对义兴寨金矿区混乱的矿业秩序进行彻底治理;2002年6月22日晚到繁峙后,未就深入开展事故调查作出有效部署,对事故的发生和未认真督促事故调查工作造成的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
山西“6.22”特大矿难系责任事故
中新网9月15日电 造成38人死亡的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现已认定为责任事故。
经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火药爆炸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作业人员违章用照明白炽灯泡集中取暖,时间长达18小时,使易燃的编织袋等物品局部升温过热,造成灯泡炸裂引起着火,引燃井下大量使用的编织袋及聚乙烯风管、水管,火势迅速蔓延,引起其他巷道存放的炸药和井下炸药库燃烧,导致炸药爆炸。在爆炸冲击波作用下,风流逆转,燃烧、爆炸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井下大量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矿主违反有关规定将大量雷管、炸药存放于井下硐室、巷道,致使发生火灾后引起爆炸。在井下着火长达1小时的情况下,矿主没有采取快速有效的处理措施,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井下作业人员无自救工具。事故发生后,矿主没有制止地面矿工在无任何救护设备的条件下入井抢救,使死亡人数增加。
调查报告认定,繁峙县采矿秩序混乱,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县长王彦平、县委副书记刘计良等少数党政领导及义兴寨金矿负责人接受贿赂,以所谓“疏堵结合”为名,支持、怂恿义兴寨金矿将部分采矿权非法承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体矿主;山西省有关主管部门对义兴寨金矿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发生爆炸的王全全井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名为探矿,实为采矿,内部又层层承包,管理混乱,采矿设备落后,生产过程中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施工方案;繁峙县公安局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凭县安全监管局的证明,向非法矿井发放可直接购买炸药、雷管的多页购买凭证,县民爆公司炸药库保管员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一次就卖给王全全井150箱炸药。
事故调查组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监察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局、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同时聘请了爆破、炸药、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协助开展工作。(作者:记者刘铮)
“6-22”特大爆炸事故隐瞒过程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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