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最近成了新闻人物 |
因为小轿车被锁车轮,律师杨金柱一纸诉状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及其下属的开福区大队告上法庭,这起全国首例不服城管处罚行政诉讼案一开庭,即在长沙市民中掀起了轩然大波。一审败诉的杨金柱昨日致电本报记者,表示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称将上书省市人大代表,请求撤销该项条款。据了解,此举在长沙市尚属首例。
《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建议。杨金柱说:“我将邀请律师和法学博士,以公民的身份向人大提出撤销《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的建议。”
杨金柱说,他们的建议不会毫无作用。因为,他认为只要这件事情能够引发全社会的讨论和关注,就已经很有意义。它能够提供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能够促使政府今后更加依法制定相关规章。
□焦点
杨金柱:
第43条不具合法性
杨金柱律师在发给本报的传真中,提出两点对《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的质疑意见,第一是锁定车轮不合法,第二是罚款限额100元不合法。
杨金柱介绍,《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擅自制订“锁定车轮”,突破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因而第43条锁定车轮的规定不合法。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长沙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杨金柱据此认为,长沙市政府无权规定罚款的限额,因为《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于2000年3月2日经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日起施行,但该办法没有提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更没有报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因此,该办法罚款限额100元的规定不合法。
有关官员:
第43条不违法
针对杨金柱律师的质疑,记者昨日采访了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彭国元说,锁车轮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因而没有突破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政府规章是可以制定罚款条款的,他强调,《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具有合法性。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锡财也证实了彭国元的说法。王锡财说,有上位法为依据,不与其它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省以上的物价部门核准后,政府令可以设定一定的罚款额度,不必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本报记者 金旭华 刘 勇 实习生 姚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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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质疑的第43条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可锁定车轮,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
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省人大公告
省人大公告第61号《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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