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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将在辽宁绝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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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3日16:07 东北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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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看守所就杳无音信,既不释放也不审判,这种令百姓深恶痛绝的超期羁押现象就要成为历史了。12日,省检察院正式对外公布,将在今年9月15日前结束超期羁押专项治理,基本做到无超期羁押,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超期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无限期羁押,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后仍没有“说法”。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严重违法现象,不仅直接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今年年初开始,省检察院便与其它政法机关紧密配合,下大力气解决各办案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从今年年初到8月8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阶段超期羁押15人,公安、法院超期羁押207人。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为了解决超期羁押现象,共向公安等部门发出口头检察建议714次、书面检察建议50份,共下达违法通知书83份,同时还督办协调了大量的超期羁押案件。
为了避免边清边超问题,省检察院检查长王振华提出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了一套长效工作机制。除了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监督制约机制,还依法向公安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谁超期羁押,就要追究谁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后果严重的将给予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将解决超期羁押进一步落到实处,省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与看守所的联网工程,这样,通过看守所的网络就可以了解有无超期羁押现象了。
新闻链接
【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至30日。
【侦查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对侦查阶段羁押期限的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可以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和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
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葛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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