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新顺 3月28日,有着“山东王海”、“假药克星”之称的臧家平坐上了被告席。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将臧家平起诉到法院,海淀区法院28日上午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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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名人臧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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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7岁的臧家平是山东青岛人,原来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1997年病休在家。1996年臧家平购买了100节假冒的“日立”充电电池,为此与商场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98年,臧家平购买了两千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带头发起了一次打击假药淋必治的浩大行动,臧家平由此靠打假成了名人。有报纸曾经排了一个“打假英雄榜”,臧家平也名列其中,被很多人称为“山东王海”、“假药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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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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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当臧家平被法警带上被告席时,虽然胡子拉碴,但精神状态还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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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2年3月底,臧家平在山东省青岛市以在各种媒体上宣传“藏汴宝”是假药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崔勇忠(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青岛市场负责人)给付其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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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5日,臧家平在北京市以要在北京的媒体上披露“藏汴宝”是假药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宁春兰(陕西省医药养生保健品厂副厂长)给付其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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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8日,臧家平在北京以公布“藏汴宝”是假药的调查文章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宁春兰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存有该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实际价值7500元)。且臧家平要求宁春兰按其在北京购买“藏汴宝”数量的价值双倍赔偿,给付其人民币4万元(超出臧家平在北京实际购药量双倍索赔金额1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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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春兰向警方报案后,2002年4月29日,臧家平在海淀区友谊宾馆内接到宁春兰交给他的现金人民币7.5万元后,准备离开宾馆时被海淀警方抓获。海淀检察院认为,臧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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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辩称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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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当惯了原告,这次坐在被告席上,而且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臧家平起初还有些不适应,但很快,臧家平好像要刻意表现自己的“口才”和“气度”,反而忘了自己目前的身份,为此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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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问他对公诉人的指控有何意见时,臧家平说,除了对时间、地点和金额没有异议外,他认为自己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的赔偿,不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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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中,公诉人和臧家平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藏汴宝”是否是假药、臧家平买药的动机以及被害人是否是主动提出给钱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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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家平一口咬定“藏汴宝”是假药。他的理由是,自己服用后眼睛充血,头晕:药品包装盒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而根据他本人的调查,生产“藏汴宝”的原青海省海南州藏药厂因为改制已于2001年8月在工商部门注销,而改制后的青海白玛藏药有限公司并没有生产“藏汴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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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作出的药品检验报告书,送检的“藏汴宝”出现与枸橼酸西地那非(“伟哥”的主要成分即为枸橼酸西地那非)对照品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臧家平出示了有关证据,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此种批号的药品不应该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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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诉人问臧家平买这么多药的动机是什么时,臧家平说一方面他自己吃,另一方面有利于取证和检验,是为了消灭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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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向崔勇忠和宁春兰索要钱物一事,臧家平说是崔勇忠和宁春兰主动找到他的,自己并没有找他们。他们给的钱是厂家依据消法规定主动给的双倍赔偿金。对于公诉人关于为何将电脑卖到35000元的指控,臧家平称,里面的文章和资料是他花了很长时间、行程万里调查后写出来的,涉及很多秘密,也花了很多钱,是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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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认为,臧家平在买药时并没有证据证明“藏汴宝”是假药,证人的证言证明臧家平在买药后以让媒体曝光为要挟实施敲诈,因此无论“藏汴宝”是否为假药,并不影响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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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留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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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人出示的有关证据需要核实,合议庭认为这些证据关系到本案的定罪和量刑,所以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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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家平的辩护人邱宝昌律师在休庭后接受了记者采访。邱宝昌认为,臧家平购买的“藏汴宝”确实是假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他有权向经营者进行索赔。其目的在于挽回自己的损失,而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在媒体上曝光,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在目的上、性质上与向法院起诉、到有关部门投诉是相同的。因此本案属于民事上的合法索赔问题,应通过民法而非刑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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