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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4日16:44  搜狐新闻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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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幺(作者为留美法学博士)

  最近国内议论纷纷,就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改判死缓一事众说纷纭。

  事情源于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民间舆论大哗。然而也有诸多的“法学家”,称改判如何合理,如何正确,如何有利于中国人权的改善,如何促进中国法制的发展。这些“法学家”中有:

  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专家陈兴良;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

  就象大多数网民,老幺感到“莫名惊诧”。当年老幺是读着陈光中等人编辑的法学教材走向法律的殿堂,就在多年以后的今天依然对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们心怀尊敬。然而这一次“法学家”们对刘涌案所持的态度和观点不仅令人难以信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亵渎了法的精神。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主要观点是“证据不稳定说”,也就是传说中的“刑讯逼供”以及事实上的“翻供”。田大律师语重心长地说道,“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然而,以老幺的理解,证据不稳定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是由高院“发回重审”,而不能以此作为减刑的条件。法定减刑条件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证据不足,减轻判罚”一说。实际上,如果证据不足不足以定罪,恐怕应当“无罪释放”吧!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另一个观点是“首犯不负责说”。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在二审中,集团成员宋健飞被判死刑,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田文昌解释道,“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然而,老幺认为,田律师这个例子并没有说明问题。盗窃集团中的成员猥亵妇女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快感,是出于“私心”,集团首犯也许不需要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但如果该成员猥亵妇女是为了保证盗窃的顺利进行,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集团首犯的授意或许可,那么集团首犯就应该为下属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

  所以说,宋健飞如果是为了个人的私愤,是出于“私心”,刘涌也许不需要为宋健飞的行为负责;反之,如果宋健飞是为了保证刘涌集团的顺利运作,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那么刘涌就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搜狐新闻声明:本消息转载自网友评论,转载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本消息代表本网站立场或赞同其中的描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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