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广州番禺区谭女士怀孕后多次去大石镇人民医院作产前检查,都被告知胎儿正常,最后却生了个先天缺一只胳膊的女儿!痛苦万分的谭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医院向原告谭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转自搜狐 婴儿少了右胳膊 转自搜狐 2000年2月,怀孕后的谭女士同大石镇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妇幼保健保偿合同。此后,谭女士在该院先后做了8次产前检查,除了3月23日的B超检查诊断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4月30日的检查提出补钙建议外,其余各次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同年5月18日,谭女士在大石镇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却发现婴儿少了右胳膊。 转自搜狐 谭女士认为,此应属医疗事故。2001年9月和12月,番禺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了鉴定结论:畸形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曾患感冒和家中装修质量有问题,医院虽有漏诊和不足之处,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转自搜狐 一审医院赔偿3万 转自搜狐 2001年11月,谭女士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提出医院侵犯了她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作为孕妇的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要求医院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及女儿安装功能型义肢费15万元。 转自搜狐 番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女士产下缺臂女婴,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医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谭女士与医院已形成了产前医患服务消费关系。医院有义务向谭女士提供合格的医疗保健服务。谭女士经过3次B超检查,医院都没有在女婴出生前检查出其先天性畸形,属于医院漏诊,以致侵犯了谭女士的知情权、妊娠终止选择权。于是作出院方向谭女士赔偿3万元的判决。判后,诉讼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 转自搜狐 二审医院加赔2万 转自搜狐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漏诊未能及时监测出胎儿肢体的明显缺陷,应负未尽审慎监测义务的过失责任。原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妊娠终止选择权欠妥,应予纠正。鉴于3万元赔偿款未能弥补原告的精神痛苦,酌情增加为5万元。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