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0日起连续报道了陕西汉阴县双乳镇双乳中学15岁女生小蕊(化名)遭体育老师严重性侵犯,其父一怒之下刀砍老师,小蕊羞愤服毒自杀幸被救一事。记者日前获悉,就在女孩全家发誓要“告倒”老师之际,镇政府及司法部门却出具《调解书》对此事“私了”,最终,受害女孩拿到35000元精神赔偿,其家长代其屈辱地在《调解书》上签名,表示不再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并请求“组织”安排该教师继续在学校或其他单位任职。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这份《调解书》存在多处违法之处,尤显荒唐的是《调解书》竟出自有关司法行政部门。
小蕊回忆:老师将我强暴
12月9日,记者在汉阴县医院见到了正在接受治疗的小蕊。眉目清秀的女孩现在看上去一脸蜡黄。问她事件过程,她一直沉默,记者只好让她把情况写下来。以下是小蕊写在记者采访本上的内容:
“那天中午第二节课下了的时候,我和何某某(指同学)一块去喝水,到他(指体育老师沈某)宿舍后,喝完水,何某某先出去后他对我说:‘你放学到我的宿舍去一下行吗?我找你有点事情。’放学后我一个人去了,我推门进去之后,他把门紧关上。我就去拿杯子去倒水喝水,喝完水,问他有啥话,请快点说。他什么也没有说,将我一把抱住,我就用手推他,问他想做什么,他什么也不说,还是紧抱着我,随后就把我放到床边将我摁倒,我用力反抗,可他一直将我压住,将我强暴了……”
遭受严重精神创伤的小蕊显然不愿意回忆那难堪的一幕,她也不愿意写“沈某某”3个字,只是用“他”代替。只是在最后,她写道:“现在我最恨沈某某,我要告他,为我自己讨个后路。”
有关部门出面欲“私了”
在小蕊叙述的这次“强暴”发生后,沈某给了她50元钱。这个农家少女有保护自己的本能,但考虑到是“不光彩”的事,不敢说给别的老师和同学,更不敢给父亲说,也没有报案。就这样,有了第一次后又有了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直到今年10月21日,因小蕊突然失踪而引出小蕊的父亲持刀砍伤沈某,当地派出所侦查时,小蕊才道出被老师沈某某性侵犯一事。10月25日小蕊在家中服毒自杀被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
与此同时,汉阴县公安局双乳派出所民警在初步调查后告知小蕊的父亲,因小蕊当时没有报案,加之说自己前几次是被强迫的,而以后是自愿等原因,结合他们对沈某的调查,不能按照强奸罪追究责任,他们只能将调查材料转至县纪检委和教育部门进一步处理。
然而,让小蕊的父母,这对老实善良的农民夫妇想不通的是,事发后包括县文教局等有关部门的“公家人”,竟积极参与了私了调解此事。
事发后,沈某就曾委托他人说情企图“私了”。当地镇政府领导和主管文教的负责人以及学校领导都曾参与调解此事。据小蕊的父亲讲,镇政府个别领导在调解中居然提出对体育教师沈某罚点儿款了事,并说让家长签字同意保留沈某公职。
汉阴县司法局出面“协调”女生被侵犯一事
12月16日,本报报道了小蕊一案后,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出面调解此事,参加者有县文教体育局、司法局领导以及双乳镇党委、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双乳镇文教办、双乳中学、双乳派出所有关人员。县文教局和镇领导告诉小蕊父母,这个官司打下去,不但不一定会追究沈某责任,还有可能把小蕊她爸抓起来,因为小蕊她爸把沈某砍了一刀;另一条路是接受条件“一次了断”。犹豫到晚上,小蕊父母签了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出具了一份有正式文头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大致是:沈某给小蕊一次性精神抚慰金等经济补偿35000元整,作为本案一次性了断;小蕊及其父母表示不再追究沈的刑事及其它责任,对沈的行政处分服从组织处理决定。
《民事调解书》对小蕊及其父母的规定以及“请求组织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这一条也是小蕊和父母最想不通的。协议最后一条是“本协议的当事人签字后,自付款完毕之时立即生效,双方永无反悔,不再上访,不再诉讼,小蕊及其父母不得再纠缠学校等单位,双方坚决履行协议条款的事项,共同遵照执行”。作为对沈某的“惩罚”,有一条是“小蕊住院费和小蕊父亲砍伤沈某的住院治疗费全部由沈某承担”。
对“刑事责任”私了《调解书》明显违法
3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很快就送到了小蕊家,使小蕊一家人感到非常难堪。当初沈某的劣迹败露,家长们都非常震惊,担心自己孩子有可能也受到侵犯。为“告倒”沈某,100多个村民都在上访材料上签名支持小蕊。“私了”之后,乡亲们对小蕊父母很不满,他们说:“这一私了,如果他们还把沈安排在学校,危害我们的孩子怎么办?!”
事发后,小蕊一直不敢再去上学,如今她连门都不敢出,家里也无力送她到外地读书。小蕊的父亲无奈地说,“我就是想不通,这种人还能继续当老师吗!为什么他们(指有关部门)都要护着这个人呢?”
针对汉阴县司法局主持达成的这份调解书,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车晓岗律师认为,这份调解书的许多内容都是不合法的。他说,事发后有关部门出面就小蕊一案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调解是可以的,但这份调解书直接对沈某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私了”是无效的。因为涉嫌强奸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应由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不在受害人手中。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不愿追究责任,司法机关也完全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有关此部分的“调解”毫无法律效力。如果小蕊及父母对公安机关“沈某不构成强奸”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
道德败坏的人肯定不能担任教师职务
另外,该调解书中关于小蕊的父母“请求组织把沈某安排在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内容,不仅有违背受害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嫌疑,且按照《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重道德败坏的人肯定不能担任教师职务甚至其它公职,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今年10月,本报曾报道了发生在白水县的“禽兽教师”王富荣10多年强奸、猥亵女生16人一案,王富荣在校园里蹂躏10多名孩子而长期没有暴露,与有关部门的态度不无关系。近年来校园里的性侵犯案件屡有发生,为什么没有给小蕊一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敲响警钟?本报记者江雪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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