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要说,这样可能加重救助所在地政府的负担。但笔者想反问一句:把受助者送回“老家”,难道就不是当地政府的负担吗?反正都是政府的事儿,何必在此地政府和彼地政府之间折腾? ■盛大林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近3个月,救助管理站运作的情况怎样呢?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日前来到了北京朝阳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发现这里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让救助站“头痛”的问题(据10月20日《中国青年报》)。而除记者发现的问题外,笔者还从报道中另外发现一些问题。试分述之—— 据报道,8月中旬,民警护送来一名20多岁的流浪男子,在站里住了两天,救助站给他买了去广东的车票,并把他送到了火车站。“可前几天这小伙子又被送来了,听民警说他根本就没离开北京,车票可能也被他卖了。 记者报道上述这个男子显然意在说明救助站遇上了无赖式的受助者,这当然是个问题。但笔者注意到救助站为这个男子购买了火车票,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也就是说,救助站应该提供的是“乘车凭证”,而不是为受助者购买车票。“乘车凭证”不需要花钱,而买车票却需要财政埋单。 救助站为什么要为受助者买车票?是因为不知道规定吗?不太可能。是因为钱多得花不完吗?也不太可能,报道中也提到救助站的日子“过得紧巴巴”。据笔者推测,最大的可能是“乘车凭证”不管用。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门也有配合救助站救助的义务,但交通方面似乎并不买这个账。要知道,运输单位,包括国有运输单位和非国有运输单位,都是企业,而不是慈善机构,它们的服务都是要收费的,“乘车凭证”凭什么可以免费乘车?所以,政府规定救助站提供“乘车凭证”其实就是把救助的一部分义务转嫁给企业,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另据报道,“与被救助人员的家人或者当地政府联系,也是让救助站最头痛的事。”有一个聋哑儿童被送到救助站,工作人员好不容易了解到孩子是贵阳人,并先后与贵阳方面7个单位联系,可得到的消息都是查无此人。“被救助者大部分都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村,获得他们真实的家庭住址已经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但当我们好不容易联系到被救助者所在乡的乡政府,请他们到北京领人时,对方不是回答向领导汇报后再回复,就是回答领导正在研究。更有甚者,一听是救助站的电话,就一句话不说把电话挂了。” 对方为何不愿意接回被救助的人,其实很好理解:一来,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二来,接回后怎么办?搞不好,被接回来的人还要出去流浪乞讨,难道要一次又一次地去接吗?再说,本地的人被外地救助,挺没面子的事儿,能避就避。所以,你救助站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反正我不管!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受助者受助的时间超过规定的一般期限即10天的大有人在,有的已经达到两个月以上(救助办法实施还不到三个月),而且没有去处。尽管《实施细则》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问题在于此所谓“特殊情况”很可能成为“普遍情况”,长此以往,长久滞留在救助站的人将越积越多。这种情况不仅将使救助站难以容纳,同时也有悖于救助的“临时性”规定。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上述那个青年男子之所以不愿离开北京,是因为他觉得朝阳区救助站“吃住都比较卫生”。救助站的站长说,“像这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经常碰到。有不少是很懂政策的,知道已经不是收容遣送了,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可怕的,对工作人员态度横的很。”——国家出台政策当然希望公民了解得越到位越好,流浪者“很懂政策”难道是坏事吗?如果公民懂政策给政府造成了被动,那只能说明政策本身出了问题。 笔者在《救助实施办法》实施前撰写的几篇有关救助的拙文中就曾提出,上述问题很可能出现而且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很难得到解决。也就是说,上述种种问题暴露出了救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只能调整救助的总体思路,重新设计救助制度:一、变“临时性”为不设期限,实行就地救助。这样,既不用为期限到了人不走或“没人来接”而发愁,也不用为之买车票。二、适当降低救助的生活标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求助的人数。救助站只保证基本的生活条件,吃住可以“苦”一些,让那些有其他生路的人不愿来到这里或不愿长期留在这里。 也许有人要说,这样可能加重救助所在地政府的负担。但笔者想反问一句:把受助者送回“老家”,难道就不是当地政府的负担吗?反正都是政府的事儿,何必在此地政府和彼地政府之间折腾?再说,这其中的联络和接送的花费自是不少,这岂不是平白多出一块支出吗?省出这些人力和财力,不知又可以多救助多少人哩! 转自搜狐 |